转自:杨浦市场监管
电动自行车作为绿色出行的关键交通工具,在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推动环保出行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部分商家受利益驱使,无视法律法规规定,为消费者提供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服务。这些非法改装行为严重破坏了电动自行车原有的安全技术性能,极易引发火灾、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现公布一批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上海途珂电动车有限公司等五当事人从事经营性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系列案
2024年4月,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分别查见上海途珂电动车有限公司等五当事人涉嫌存在经营性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本系列案件中五当事人部分负责电动自行车非法加装改装,部分负责销售,各环节分工配合完成拼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经营,分别存在为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安装保险杠等零部件、更换铅酸电池及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合计非法拼改装“台铃”品牌电动自行车4台。
上海途珂电动车有限公司销售改装、加装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9月27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违法产品,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8657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剩余四当事人涉及的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安装保险杠等零部件、更换铅酸电池及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四当事人共合计作出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上海市杨浦区安城桥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1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市杨浦区安城桥车行销售的“绿 源”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24009Z)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被抽样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照明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8日由上海某公司购进该型号“绿 源”牌电动自行车4台,截至案发已售出1台,退回经销商2台。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4月18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售出涉案电动自行车1台,罚没人民币1809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上海市杨浦区锋顺助动车商店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案
2025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上海市杨浦区锋顺助动车商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在2025年7月21日未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日管控检查,未根据其制定的“电动自行车单位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落实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
当事人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未对店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日管控的行为,属于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且经责令改正未按规定改正,上述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2025年10月20日,我局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上海市杨浦区三河电动自行车店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上海市杨浦区三河电动自行车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有前置物盒及后备箱在售且销售台账中还记载着销售“7235电池及72V、6安充电器”的记录内容。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23日向消费者朱某销售过一台“ZEEHO极核”品牌电动自行车,在销售后当事人将该电动自行车的原厂电池改装加装为72V组装电池,并同时安装前置物箱等配件。
当事人销售拼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11月26日,我局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上海禹胤商贸有限公司从事拼改装非机动车案
2025年7月29日,我局收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管理支队线索移送,反映上海禹胤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从事拼改装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20日为驾驶牌号为(Z092863)的“台铃”牌非机动车非法加装了车前远光灯,更改了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
当事人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为非机动车加装远光灯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5年10月28日,我局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经营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电动自行车拼改装业务。不得为消费者解除限速、更换大功率部件、加装电池或改变车辆结构等。销售时,要确保车辆符合国标,证件齐全,不售拼改装车及违规零部件。主动向消费者宣传拼改装危害与法律后果,引导正确选购使用。监管部门将严查违规行为,违规者将面临没收所得、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执照,造成重大事故追究刑责。请合法经营,维护市场与公共安全。
消费者:电动自行车拼改装破坏原设计,影响性能,易引发火灾、事故,危及生命财产安全。购买选择正规渠道,查验是否符合国标。勿信商家非法改装承诺,使用故障车及时正规维修,不自行拼改装。发现违规经营可举报,遵守法规,共筑安全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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