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长江大保护十周年典型案例
创始人
2026-01-05 11:59:18

编者按

 2016年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提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开启了中华母亲河永续发展的历史新篇章。

 湖北是“长江之腰”“千湖之省”,也是长江干线流经里程最长的省份。10年来,湖北法院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履行好人民法院职责使命,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长江母亲河。

 值此重要节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梳理10年来审判成果,精选发布10个典型案例,涵盖长江干支流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多个司法实践领域,集中展现了湖北法院通过打击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惩治水污染违法犯罪等,推动长江大保护和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担当作为。

基本案情

 自2014年起,张某民进入并逐渐控制长江燕窝水域非法采砂行业,向采砂船收取“保护费”。

 此后,张某民网罗了李某灯、蔡某波等人,逐步形成了以张某民为组织、领导者,张某明等四人为骨干成员,胡某等八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长江非法采砂业中,张某民团伙对进入控制范围的采砂船舶进行打砸、驱离,为掩饰犯罪购置了丝袜、罩衣等作案工具,并通过发放工资、赔偿受害人损失、平息事态等手段笼络人心,支持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通过实施非法拘禁犯罪、寻衅滋事犯罪、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洪湖市燕窝镇造成重大影响,并对长江燕窝水域采砂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上述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还对当地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和破坏。

裁判结果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民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以亲情关系为基础,与张某明等人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张某民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首要分子,应当对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负责。张某明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对其所犯罪行负责。

 判决张某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某明等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等,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三年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湖北境内首起长江非法采砂涉黑命案,张某民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法开采江砂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不仅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而且最终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和流域周边的经济与社会秩序。

 人民法院对张某民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法公开审理审判,有力打击了长期称霸长江荆州水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破除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背后的保护伞,维护人民群众安定的生产生活秩序,昭示着国家司法力量在维护政治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领域应当肩负的职责和使命。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0日至6月4日,被告人李某九等8人多次在长江枝江段禁渔水域使用电捕鱼船舶及相关设备,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5376.6斤,变卖渔获物得赃款25148元。

 经评估,被告人李某九等8人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成鱼潜在损失量约7976斤,幼鱼损失量约174万尾。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九等8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李某九等8人投放成鱼7976斤、幼鱼174万尾以修复生态。

 一审审理中,李某九等人的亲属代为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用于放流成鱼、幼鱼。

裁判结果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九等8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长江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鉴于被告人李某九等人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非法捕捞行为破坏了长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应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九等8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六个月不等,退缴违法所得;并就电捕鱼水域放流成鱼7976斤、幼鱼174万尾承担连带责任(已履行的放流部分予以扣减)。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在长江中上游以团伙形式电捕鱼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本案所涉长江宜昌至枝江段,渔业资源丰富,是长江重要经济鱼类产卵场的主要分布江段。在特定的时间段内,“电毒炸”非法捕捞作业方式屡禁不止,导致特定江段渔业资源不断衰退。

 本案中,人民法院对8名被告人均判处实刑,同时判令采用放流成鱼和幼鱼的方式对受损水体进行修复,并将生态修复义务履行情况纳入量刑情节,展示了人民法院注重生态系统修复的司法理念,有力保障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安全。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2日13时,FC轮(所有人为韩国某银行投资有限公司)靠泊江苏镇江某化工码头后开始卸货。

 2月3日19时,镇江市自来水公司检测出自来水厂出水中挥发酚浓度超过标准值9.4倍。随后,镇江市自来水公司采取了相关应急措施。2月6日至2月15日,镇江海事局先后对FC轮的船长、大副以及其他船员进行调查。

 镇江海事局作出《调查报告》称:FC轮因违反操作规程、设备存在缺陷等原因导致在卸货作业过程中有约44吨苯酚通过该轮的水下排放管路直接排出了舷外造成长江水体污染。镇江市自来水公司起诉至武汉海事法院,要求韩国某银行投资公司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武汉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FC轮因违反操作规程、设备存在缺陷等导致在卸载作业过程中有约44吨苯酚直接排出舷外,造成长江水体污染,判决韩国某银行投资公司赔偿镇江市自来水公司经济损失。

 韩国某银行投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赔偿金额、利息,改判该项赔偿款从韩国某银行投资公司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受偿。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存在涉外因素、社会关注度高、公众反映强烈的船舶污染案件。

 长江水道被誉为“黄金水道”,但长江上港口、码头众多,通航船舶不计其数,其中,涉危险化学品码头和船舶数量多,分布广,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风险持续加大,有的直接威胁长江水体和沿江地区饮用水的水质安全。

 本案中,FC轮在卸载苯酚过程中,因违反操作规程、设备存在缺陷等原因导致约44吨苯酚直接排出舷外,造成长江水体污染,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韩国某银行投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维护了长江水域生态环境安全及长江沿岸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

基本案情

 2014年以来,宜昌市某区艾家镇桥河村多户村民在生猪养殖过程中存在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即投入生产、养殖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从沿江排污口向长江直接排放的情况,造成环境污染。

 2016年6月2日,点军区检察院向某区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督促桥河村生猪养殖户停止将养殖废水直排长江。

 2016年12月2日,宜昌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桥河村畜禽养殖废水进行监测,结果表明仍有多项指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值。

 截至2017年4月13日,桥河村生猪养殖场(户)多年违法排放养殖废水形成的沟渠残留污染物仍然存在。

 点军区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确认某区环保局对艾家镇桥河村生猪养殖场(户)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建设、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水直接向长江排放的违法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裁判结果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桥河村位于长江干流宜昌城区葛洲坝至虎牙段,该段是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鱼虾产卵场。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对整个长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乃至国家生态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某区环保局作为环境监管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开展工作,桥河村生猪养殖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长江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治理。

 由于生猪养殖场(户)多年违法排放养殖废水形成的沟渠残留污染物仍然存在,沿江三个排放口的水质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环境污染问题尚未得到彻底治理,故某区环保局应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典型意义

 本案系农村农业禽畜养殖污染物排放引发的水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妥善审理工业污染、城镇和农村污染对水生和河岸生物多样性及物种栖息地破坏案件,及时加强对长江物种及其栖息繁衍场所保护。

 本案中,某区环保局虽然采取了积极措施,但多年违法排放养殖废水形成的沟渠残留污染物仍然存在,沿江排放口水质尚未达标,环境污染问题尚未得到彻底治理。

 人民法院认定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并判令其继续履职,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地履行行政职责,确保沿江岸线生态环境及时修复,切实保护长江流域物种资源和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利益具有积极作用。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日上午,十堰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厂房搬迁,该厂生产负责人古某某明知老厂房无人能操作污水处理设备,仍安排工人在老厂房内进行电镀生产,造成电镀废水未经处理非法外排,被十堰市环保局当场查获。

 经现场采样和分析检测,该公司排出的电镀废水中重金属总铬浓度值为88.8mg/L,六价铬浓度值为80.4mg/L,锌浓度值为11.7mg/L,分别超出国家排放标准88倍、401倍、6.8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某公司和古某某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十堰市某工贸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古某某作为生产管理负责人,明知电镀作业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会流向犟河造成环境污染,仍安排工人从事电镀生产作业,放任单位排放污水污染环境的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

 鉴于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在量刑上可以酌情从轻。对某公司判处罚金1万元、古某某拘役四个月。十堰市某工贸公司和古某某以污染环境后果较轻为由提起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水污染防治案件,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湖北十堰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水源地,严控水体污染,抓好水体保护,维护水质安全,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上”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立足“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的重要生态环境定位,以保护用水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目标,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强化污染者的责任,对污染环境犯罪采取零容忍态度,以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情况作为刑事处罚的重要情节,严厉打击了在饮用水水源地非法排放生产废水的违法犯罪行为。

 本案对全市造纸、印染、电渡等高能耗、重污染企业起到了教育、引导和震慑作用。

基本案情

 因修建高速公路,中铁十四局某公司、中建三局某公司、中铁十一局某公司各自的标段施工单位将开挖的工程弃渣堆放在六里峡库区范围内,侵占水库库容,造成房县某电站有限责任公司、房县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电损失,且中铁十四局某公司施工项目部开挖工程导致某电站三里沟引水隧洞垮塌,造成抢修费用、发电损失、深度调峰费等损失,引发本案诉讼。

 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对弃渣总量和清除弃渣所需费用以及引水洞坍塌、工程弃渣导致的发电损失等事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

裁判结果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铁十四局某公司、中建三局某公司承担财产损害责任并赔偿房县某电站有限责任公司、房县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金额不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系因向水库倾倒固废施工弃渣引起的环境污染赔偿纠纷案件,依据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应由中铁十四局某公司、中建三局某公司首先承担将投放倾倒在六里峡水库库区的施工弃渣自行清淤的“排除妨碍”和“恢复原状”的责任,并同时判决中铁十四局某公司、中建三局某公司赔偿房县某电站有限责任公司、房县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停发电损失等。

 中铁十四局某公司、中建三局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90天内按照《弃渣部位测量成果报告》以及《弃渣部位测量成果报告(补充成果说明)》中分别确定的各弃渣点上的弃渣量进行恢复性弃渣开挖清淤,恢复和保护六里峡水库库区生态环境;

 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弃渣开挖清淤事项,则应在期满后十五日内分别向房县某电站有限公司和房县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弃渣清淤费用,由房县某电站有限公司和房县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代为完成清淤事项。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因向水库倾倒固废施工弃渣引起的生态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理念,探索环境修复性判决方式,判决由各被告限期完成水库弃渣清淤工作,避免了各被告直接承担金钱债务进而免除环境修复责任的境地;对于其他损害,判决赔偿经济损失,既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地保护水库生态环境。

 此外,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判决后随附司法建议书,督促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监督执行水库弃渣的清淤工作,使生态环境能够得到真正的修复。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湖北某化工公司所属石膏堆场试放石膏浆时,因回水管道堵塞,致石膏液经排渗管溢流至防渗未完工场所产生渗漏,造成地下水污染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后果。

 2022年,黄冈市生态环境局向湖北某化工公司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委托鉴定机构编制监测方案、评估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经参考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因渗漏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137万余元的鉴定意见,黄冈市生态环境局与湖北某化工公司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湖北某化工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137万余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赔偿数额分年度或分阶段执行,并明确了双方对周边地下水环境的持续跟踪监测义务以及不履行或瑕疵履行后果。

裁判结果

 2023年1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依法公告后联合执法部门现场检查污染治理项目运行情况以及周边敏感水质监控、监测情况。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协议具备合法性、可行性,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司法确认条件,裁定确认协议有效。

 裁定生效后,经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回访,湖北某化工公司已建成运行湿排干堆工程,从源头减少86%渗滤液,已按约定足额支付两期赔偿款,并对外公开2023年1月至2024年9月地下水环境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典型意义

 本案系工业生产渗漏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在司法确认案件审查过程中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现场查勘企业污染治理项目运行情况,确保环境修复方案切实可行。

 特别是结合生态环境恢复时间节点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状况,兼顾企业持续经营健康发展与生态环境修复目标,参考专业鉴定意见,对双方达成分年度或分阶段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协议依法予以确认有效,赋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强制执行力。

 同时,人民法院主动做好生态环境修复的“后半篇文章”,联合执法部门共同回访鼓励企业通过污染治理项目修复环境,提高防范环境污染事故能力,督促企业主动履行生态赔偿和水环境监测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在履行司法职能中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全方位司法服务与保障。

基本案情

 毕家畈塔位于赤壁市神山镇毕家畈村,是一座清代修建的通高十八米的五层石塔,对研究清代民间石塔的建筑工艺和宗教文化具有重要意义。该塔于2014年6月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2021年6月4日,赤壁市人民检察院经现场调查发现,该塔塔身生长有多株小型树木,植物根系膨胀造成石块开裂,同时塔基底座青石被不法人员撬松散落一旁,塔顶和两个卷曲上翘的塔角已风化脱落去向不明,整座塔身存在严重破损及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认为赤壁市某局存在怠于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的情形,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裁判结果

 赤壁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赤壁市某局于2022年3月对毕家畈塔塔顶植被树枝进行了清理,并在塔基四周安装了围挡,设立了安全提示牌。

 法院认为该局作为文物保护行政部门,应对毕家畈塔的安全负责监督管理,将该塔的日常保养维护和岁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保持整洁、安全、稳定的良好状态,通过定期巡视检查及时掌握排查安全隐患,妥善处理整治。

 结合检察院起诉和法院查明事实,赤壁市某局在发现塔身石头松动、石缝长有植被,存有安全隐患后,并未及时处理整治。

 在赤壁市人民检察院向其送达检察建议书后仅清理了塔基底座植被,鉴于该塔修缮工程项目已于2021年12月获批,据此判决责令赤壁市某局应继续履行职责,支持了赤壁市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求。

 判决生效后,赤壁市某局组织对塔基进行了加固等保护性维修,并进一步编制完善了毕家畈塔维修工作设计方案,争取了专项维修资金全面消除安全隐患;与毕家畈村签订了文物保护责任书,建立了市、镇、村三级文物管护网络;组织应急、消防、宗教等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强化毕家畈塔安全及周边环境监管。

典型意义

 文物是文明的载体,是中华灿烂历史的记忆与传承,是全民族的财富。重要的文物资源是一个地域或某类文化的集中展现。

 文物保护部门针对历史悠久、急需修缮的文物要尽到日常监管职责,否则文物损毁难以挽救。

 本案中,检察机关主动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倒逼行政机关加速安排抢救文物、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强有力的司法监督形成合力,压紧压实职能部门的责任,确保法律法规严格实施,从总体上促进了城市建设和文物保护利用的协调发展。

基本案情

 某牧业公司是2008年成立的经营生猪养殖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以来,在改扩建生猪标准化规模项目中违反“三同时”制度和环评要求,违法生产,埋设管道,开挖人工池塘,非法排污,养殖污水未经处理,超标排放。

 环境行政机关从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先后多次对其排污行为责令改正并进行行政处罚。至2016年9月该公司经环评验收合格。

 在此期间,该公司超标排放污水造成周边地下水和地表水污染。经评估,该公司排放养殖污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总额为226万余元,其中评估费为60000元。

裁判结果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某牧业公司违反“三同时”制度和环评要求,违法生产,埋设管道,开挖人工池塘,非法排污,养殖废水未经处理,超标排放,造成周边水环境损害的事实清楚,某牧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内容具有客观性,使用的方法科学合理,结论明确,可以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遂判决某牧业公司停止侵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其人工池塘污水予以清除或采取其他修复措施,达到环保要求。

 如不履行,其承担代为履行费用;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220万余元,赔偿款付至利川市财政局环保专用账户,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省首例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起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当时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该类案件审理中的诸多程序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了大胆探索,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庭审规则,起到了示范、指导作用。

 本案中,人民法院对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款由谁管理、使用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通过与有关机关协调,最终确定赔偿款存放至环境受到损害的被告所在地政府财政专用环保资金账户上,不仅解决了如何判决的问题,也有利于执行,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积累了经验。

基本案情

 曹某、陈某某等人在明知政府已关停辖区矿山企业的情况下,借修复破损山体名义长期盘踞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街道灵山村灵山洞点位非法采矿。

 曹某、陈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及运输行为造成灵山村道路、房屋损坏及噪音、环境污染,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

 经湖北省国土测绘院调查,江夏区灵山村灵山洞点位因无证开采消耗建筑石料用灰质白云岩矿资源储量为92万余吨,涉案金额高达2000多万元。

裁判结果

 武汉市江夏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陈某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构成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遂判决曹某、陈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联合检察院、公安分局、自然资源规划局等7部门签订《武汉市江夏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司法与行政协作框架协议》,建立灵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地,通过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持续性开展灵山受损矿山修复和综合治理,昔日生态伤疤变为今日乡村生态旅游新地标。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两山”理念,以环境司法力量护航生态旅游产品可持续供给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联合多部门积极推行“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导入”治理模式,在生态环境修复中打通“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的互动转化通道,促推生态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实现了生态效益向经济效益的转化。

 经过生态系统性修复,灵山现有林木总碳储量共98吨,年碳汇量接近32吨,每年可固定二氧化碳量达117.2吨,生态系统生产总值达到2.58亿元,生态服务价值显著提升。

 同时,灵山生态文化旅游区通过培育春季“赏花节”和秋季“观叶节”,已成为新晋“网红打卡地”,游客接待量20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达800万元,生动诠释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同共进的治理经验。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恒指牛熊街货比(59:41)︱... 截至1月7日,恒指最新的牛熊街货比例为59:41。中信证券牛熊证街货分布图中的数据显示,熊证街货重货...
北欧五国外长就格陵兰岛问题发表... 当地时间1月6日,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外长发表联合声明。声明称,作为北欧、北极国家及北约盟国...
英国10年期国债收益率跌2.2... 每经AI快讯,周二(1月6日)欧市尾盘,英国10年期国债收益率跌2.2个基点,报4.484%;两年期...
沈祥福、高洪波、胡建平、杨晨、... 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1月6日,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第八届第三次会员大会在京举行,会上总结了北京足球过去...
“可办”变“智办” 城市更聪明 转自:贵州日报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谌思宇冬日的贵阳北站,车辆进出有序,旅客往来频繁。“人多车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