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安居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安居房的规划建设、申请配售、供后管理等环节作出了全面规定。
《管理办法》涵盖总则、规划与建设、申请与配售、供后管理、监督管理及附则等内容。其中,多项重要条款对关键环节进行了细化与优化。
加强安居房供给调节。《管理办法》明确安居房建设筹集将转入以需求为导向的新阶段,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原则。市县需统筹制订年度计划并报审,对于销售比例低、去化周期长的市县,原则上不得新建项目,以促进供需平衡,维护市场稳定。
强化安居房建设质量管理。安居房项目建设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执行国家、行业及本省相关强制性规范和技术标准,落实《海南省安居房建设技术标准》,并按规定采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建设方式,鼓励使用智能建造技术,以提升建设品质。
优化安居房准入条件。《管理办法》扩大了安居房政策覆盖面,将持有居住证并已连续签注2年以上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同时,优化了住房状况、养老保险缴纳等申请条件,并赋予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申购条件的权限,以更好地支持职住平衡和地方发展需要。
明确安居房闲置房源处置措施。对于经过至少3轮集中配售后仍剩余、且闲置超过12个月的房源,经批准可由政府回购用作其他保障住房,或由开发企业补缴相关费用后转为商品住房自行处置,以盘活企业资产。
完善安居房供后管理制度。购房合同签订满5年后,购房人可申请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时,当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享有优先购买权;购房人按持有的70%产权份额获得相应价款。申请完全产权需补缴价款,计算公式体现惠民原则,持有年限越长补缴越少,15年后可无偿取得完全产权。
做好安居房新旧政策衔接。《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施行,施行前已配售的安居房,可适用新办法中的供后管理政策,以保障承购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