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5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创始人
2025-12-30 03:18:54

证券代码:600203 证券简称:福日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5-071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2025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5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25年12月25日以微信及邮件等方式送达,并于2025年12月29日在福州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韬先生召集,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申请敞口金额为1.10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授信期限一年。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杨韬先生全权代表本公司签署与之有关的各项法律性文件。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继续为全资孙公司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向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同意公司继续为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授信期限一年。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杨韬先生全权代表本公司签署与之有关的各项法律性文件。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继续为全资孙公司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1.50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同意公司继续为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1.50亿元人民币,授信期限一年。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杨韬先生全权代表本公司签署与之有关的各项法律性文件。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孙公司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向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敞口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同意公司为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三年。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杨韬先生全权代表本公司签署与之有关的各项法律性文件。

上述议案二至议案四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日电子关于为所属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72)。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03 证券简称:福日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5-072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所属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继续为以诺通讯向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敞口金额为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授信期限为一年;继续为以诺通讯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1.5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1.50亿元,授信期限一年;为以诺通讯向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敞口金额为5,000万元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期限三年。

上述具体担保期限以公司签订的相关担保合同约定为准,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杨韬先生签署与上述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5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继续为全资孙公司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向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继续为全资孙公司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1.50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为全资孙公司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向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敞口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表决情况均为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次担保额度在2024年12月4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审批2025年度为所属公司提供不超过77.55亿元人民币担保额度的议案》中规定的公司对以诺通讯提供25亿元担保范围内,无须另行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债权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甲方)

债务人: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

保证范围: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甲方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或变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以及其他应由乙方或主合同债务人承担的费用。

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及所有费用,甲方有权在实现担保权时首先扣除,且有权调整还款顺序。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每一笔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乙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展期(延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延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具体业务为借款业务,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则指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具体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垫款之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最后一次垫款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具体业务为保函,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若甲方依法或依据主合同的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甲方书面通知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之日起三年。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债务人: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金额为壹亿伍仟万元整。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出租人):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债务人(承租人):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

担保:

1、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向债权人(出租人)担保债务人(承 租人)按期足额支付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或融资租赁合同不生效、被解除、被撤销、被认定无效时应付的任何租金、利息(含租前息、逾期 利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义务。如果债务人(承租人)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其应付的任何一笔或一期款项(无论是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以下称“被担保款项”),保证人应在债权人(出租人)提出付款要求后立即以债权人(出租人)要求的支付方式向债权人(出租人)支付该被担保款项。

2、债权人(出租人)作出的关于任何被担保款项或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未付的申明,应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并应得到保证人的立即履行。

担保范围:

1、债务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或其附属法律文件项下应向债 权人(出租人)支付的任何一笔或一期租金、利息(含租前息、逾期利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2、融资租赁合同或其附属法律文件被解除、终止或提前加速到 期时或在其不生效、无效、被撤销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向债权人(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利息(含租前息、逾期利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应承担的返还财产及损害赔偿责任。

当出租人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或返还租赁物,并\或赔偿损失时,不论承租人是否返还租赁物,也不论租赁物价值是否确定,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仍为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其他费用等。如债务人(承租人)、保证人向债权人(出租人)支付或赔偿的金额,加上承租人返还予出租人的租赁物价值,超过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超过部分,出租人无息返还予承租人或保证人。

3、融资租赁合同或其附属法律文件不生效、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时,债务人(承租人)对债权人(出租人)应该承担的返还财产及损害赔偿责任。

4、保证人虚假、错误、误导、重大遗漏或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义务而给债权人(出租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5、债权人(出租人)为向债务人(承租人)、保证人追究其责 任而发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保全费用、保险费用等)。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至租赁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的期间。本保证合同所述的“届满”,包括 被债权人(出租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或提前收回的情况。

特别约定:

1、保证人同意,如果债务人(承租人)未能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任何一期或一笔被担保款项,债权人(出租人)无需事先向债务人(承租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出付款要求或对债务人(承租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采取任何其它措施以实现权利,即可直接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论租赁合同项下债权人(出租人)是否拥有其他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权、保证、定金、保证金等。

2、如果债务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未向债权人(出租 人)支付任何一期或一笔被担保款项,保证人须向债权人(出租人)履行其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支付。以法律所允许的情况为限,保证人在此放弃其享有的一切抗辩权,保证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拖延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偿付责任。

保证合同的性质:

1、租赁合同的合同性质被认定为其他合同关系的,不影响本担保合同的效力。保证人对于债务人(承租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等形成的所有债务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不影响债权人(出租人)就租赁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持有的任何其他保证、抵押、质权或担保权益,且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也不受该些其他保证、抵押、质权或担保权益的影响。

3、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出租人)可将租赁合同以 及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与第三方,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由债权受让方继受本合同下的债权人(出租人)的所有权利。

4、债权人(出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加速租赁合同到期或解除 租赁合同等,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保证责任,包括向债权人(出租人)支付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的所有租金、利息(含租前息、逾期利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和债权人(出租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为以诺通讯提供担保系为支持其业务发展及融资需求。以诺通讯主营业务为手机及其他智能终端产品的生产制造业务,企业日常经营资金需求量较大,进行适当对外融资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

以诺通讯经营情况稳定,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业务资金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同时,公司能够对以诺通讯的日常经营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因此董事会认为以上担保事项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以上担保事项已经2025年12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5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表决情况均为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之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381,082.00万元;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76,082.00万元,担保余额为263,599.50万元, 分别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227.01%、159.11%,除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无对外担保,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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