罂粟,俗称“罪恶之花”,是制造毒品的核心原植物,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非法种植。然而,仍有人因无知或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近日,大荔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被告人马某某因误信偏方种植罂粟660株,最终被判处刑罚。现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例发布,警示广大群众:禁毒红线不可越,违法种植必担责!
(图源网络 侵删)典型案例
2025年1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家中偶然发现其父母遗留的罂粟种子,误信“罂粟苗能做菜、壳能治腹泻”的民间谣传,遂将这些种子播种于自家后院。2025年5月,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并依法进行了查处,现场铲除后清点共计660株。经鉴定,660株植物均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及社区评估意见,法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法律意识淡薄、轻信民间传言而引发的典型毒品原植物种植犯罪。广大民众需清醒认识到,罂粟是提取毒品海洛因的主要原植物,国家明令禁止非法种植。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包括食用、药用或观赏),无论数量多少,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都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本案能引起广大群众的警醒,彻底破除“罂粟是菜、能治病”的谬误认识。自觉抵制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植,发现家中遗留的罂粟种子或疑似毒品原植物,第一时间上交、联系公安机关,切勿自行处置。让我们携手共筑禁毒防线,共建无毒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供稿:大荔法院
作者:李沙楠
编辑:许沥心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