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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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美欣 恋爱期间双方为了增进感情,通常会有一些转账、发红包等经济往来,但分手后,这些转账应认定为一般赠予还是借贷?近日,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恋爱期间经济往来引发的纠纷。 原告大海与被告小莲曾系恋人关系。在双方恋爱期间,大海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小莲多次转账,累计金额2万余元,转账记录中包含“520”“1314”等特殊数额,也包括3000元、5000元等大额整数转账。双方关系破裂后,大海诉至法院,主张这些转账是借款,要求其全部返还。小莲则辩称,这些款项是双方恋爱期间的共同生活消费、互赠礼物及大海为表达和维系感情的自愿赠予,她没有向大海借钱,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也没有借款合意,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二是款项实际交付。本案中,案涉转账均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对于具有特定情感表达意义的金额,应当认定为大海为表达爱意或联络感情赠予小莲的,大海主张返还该部分款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其他数额较大的转账,大海口述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多次要求小莲还款,但其称双方分手后,微信内容都已删除,且没有通话录音予以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小莲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大海明确表示“给我我就要,不给我我就不要了”,对此,大海予以认可。法院认为,该部分款项大海已经明确表示不要了,亦应视为赠予,故大海主张返还该部分款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大海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无论是赠予还是借贷,都需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对于大额资金往来,双方应通过借条、清晰的聊天记录等方式明确性质,这既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对亲密关系负责任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