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经营报
中经记者 罗辑 北京报道
自《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披露日(11月29日)至12月26日收盘,远大智能股价已累计下跌28.5%。
日前,ST远智(维权)(即远大智能,002689.SZ)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告显示,远大智能在2019年至2022年6月期间,利用伪造的《验收证明》提前确认电梯销售收入,导致多期财报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2019年至2021年3年间,远大智能合计虚增营业收入3.36亿元,虚增利润总额约9326万元。
而针对这一信披违法行为,辽宁证监局决定对远大智能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涉事的7名核心高管和“经手人”悉数被罚,合计罚款金额达到1500万元。
多位受访业内人士表示,作为又一起造假链上全员被罚的案例,体现了监管延续“全链条、全主体”的处罚逻辑,提高“关键少数”的违法成本,再次向市场传达了“造假必罚、罚到个人”的信号。
同时,梳理2025年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的处罚情况来看,监管“零容忍”态度明确,“处罚曲线”(指严厉查处的趋势)仍处于“陡峭上升”阶段。
三年虚增营业收入3.36亿元
公告显示,2019年3月至2022年6月,远大智能在部分非买断式电梯产品未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客户未取得电梯控制权,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利用伪造的《验收证明》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将安装调试后的非买断式电梯销售收入(含安装费)提前确认为营业收入,并结转对应的营业成本。
这导致远大智能2019年、2020年、2021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23亿元、6622万元、1.38亿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15.22%、7.24% 、 14.26%;分别虚增利润总额3258万元、 2175万元、3044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1.48%、300.55%、224.23%。
并且,2022年半年度虚减营业收入1611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4.85%,虚减利润总额2345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2.96%。
此外,2021年8月,某科技公司与远大智能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约定租赁远大智能科技园办公楼A、B、C座及门卫、研发新厂房,租赁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10月,双方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约定《厂房租赁协议》。自租赁物达到验收标准,并经双方书面签字盖章确认交房验收之后才正式生效。
其后,上述厂房未达到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厂房租赁协议》始终未生效。但远大智能在未取得交房验收确认单的情况下仍确认对应租赁收入。
其中,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914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0.94%;虚增利润总额848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2.47%。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导致远大智能《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合计约3.36亿元,虚增利润总额9325万元。
7名“关键人”被罚1500万元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辽宁证监局决定对远大智能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与此同时,涉案的“关键人”如核心高管、具体负责人等7人合计被罚1500万元。
其中,远大智能时任董事长康宝华,知悉远大智能以《验收证明》提前确认收入,未审慎关注案涉房产是否实际出租,仍签字保证远大智能相关年报、半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远大智能时任总经理陈光伟,未审慎关注远大智能存在以《验收证明》提前确认收入情况,未审慎关注案涉房产是否实际出租,仍签字保证远大智能相关年报、半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远大智能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张楠,未审慎关注《验收证明》的真实性,决定以《验收证明》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签字保证远大智能相关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远大智能时任财务总监王维龙,未审慎关注《验收证明》的真实性,将《验收证明》作为收入确认依据,未审慎关注租赁业务是否实际履行,签字保证远大智能相关年报、半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远大智能时任董事、生产部门负责人孙成雨,经手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及《厂房租赁协议的补充协议》,但未将补充协议交给财务部门,导致远大智能相关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签字保证远大智能相关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远大智能时任安装维保部计划推进负责人王爽,伪造《验收证明》,导致远大智能相关年报、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是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相关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康宝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王延邦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对王维龙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对陈光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张楠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孙成雨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王爽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造假必罚、罚到个人”
“财务造假往往涉及造假链条的形成,链条由多个具体个人组成,尤其是签字人员、核心经手人、经办人。对造假链上的关键个人悉数严惩,将成为监管的常态化趋势。这也将有力打击造假链条的形成。”四川某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告诉记者。
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敬国律师表示,辽宁证监局针对ST远智开具了“公司600万元+7名责任人1500万元”的罚单,并且逐一认定了伪造《验收证明》、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虚减营收利润等违法事实。该处罚金额与违法规模基本相符,同时也再次向市场传达了“造假必罚、罚到个人”的信号。
然而,与同期同类案件相比较,赵敬国强调,该案公司端600万元的罚款上限仍呈现出“顶格但不高”的态势。
他举例称,ST东通因4年造假被处以2.29亿元的公司罚款,个人最高罚款达到2650万元,并且附加10年市场禁入处罚。ST远智此次处罚未触及退市,也未对个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更多地体现出“就案论案”的行政罚款思路。
不过,站在监管趋势的角度,赵敬国认为,2025年出现的一系列高额罚单表明,监管部门已将“零容忍”从口号落实到实际操作层面。
其中,罚款倍数大幅提升,公司端达到千万级、个人端达到百万级已成为常态;叠加退市、市场禁入乃至刑事移送等措施,形成“立体追责”机制;追溯至定增、发债等融资文件,将“造假+欺诈发行”列为升级处罚的触发点。
“总体而言,‘处罚曲线’仍处于‘陡峭上升’阶段。”赵敬国如此总结,随着《证券法》持续发挥效力,民事赔偿与集体诉讼渠道得以打通,未来财务造假行为将面临“行政+民事+刑事”三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