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刘嘉魁 每经编辑|陈俊杰
贷款到手百万元,竟敢声称“不用还”?一条以“职业背债人”为核心、蔓延全国的金融黑灰产业链,在公安与金监部门的联合铁拳下彻底显形。
12月25日,公安部在京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部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部署开展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举措成效情况,并公布了十起典型案例。
为从源头上化解金融领域矛盾风险,今年6月至11月,公安部会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部署17个重点省市开展为期6个月的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立案1500余起,打掉职业团伙200余个,涉案总规模近300亿元。
调查揭开惊人黑幕:犯罪团伙通过“包装贷”“背坏账”两种成熟模式,将征信“白户”包装成企业家、购车人,勾结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疯狂套取信贷资金。
更关键的是,司法机关相关人士明确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所谓“免还协议”不仅无效,更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证据,所有参与者——从组织者、背债人到内鬼,均将面临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全链条打击。
公安部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呈现出涉案范围广、金额大、专业化程度高的特点。从北京到重庆,从内蒙古到广东,金融黑灰产已形成全国性网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局长邢桂君在发布会上透露,截至11月末,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4500余笔,涉及金额超210亿元。
在这些数字背后,“职业背债人”成为连接犯罪团伙与金融机构的关键桥梁。根据调查,背债市场已形成两种成熟运作模式:一种是“包装贷”,另一种是“背坏账”。
在江苏宫某某案中,犯罪团伙招募征信无异常的普通人充当“背债人”,进行话术培训和包装,指使“背债人”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银行购车贷款。浙江蒋某案更加典型,犯罪嫌疑人以“低风险、高回报”为诱饵,诱使征信白户充当“背债人”,为其量身定制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全套企业经营资料,涉案金额高达9000余万元。
“背坏账”模式则更为复杂。据记者此前调查,中介人员透露,企业通过中介找到背债人,将名下不良资产抵押给背债人的公司,再由背债人抵押给银行申请贷款,所申请款项与企业分成。这种模式往往打着“免还协议”的幌子,诱使背债人相信这些债务无需偿还。
背债人和包装公司签的服务协议 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在利益分配方面,背债人与包装公司签订的《融居间服务协议》通常规定,背债人按每个申贷项目的净融资额的50%结算,另50%归包装方所有。包装公司还作为贷后监督人,收取6~12个月的月供还款保证金。这种精细化的分工和成熟的运作模式,使得背债产业链能够高效运转,对金融机构形成巨大威胁。
背债产业链能够存在并得以发展,暴露了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上的漏洞。公安部公布的案例中,多起涉及银行内部人员与犯罪团伙勾结,挑战着金融监管的底线。
江西张某某案中,犯罪嫌疑人伪造77名贷款人名下不动产权证书、户口簿等贷款资料,与个别商业银行信贷客户经理相勾结,陆续办理89笔个人抵押贷款,共骗取银行信贷资金1.1亿元。山东王某案同样存在内外勾结问题,一级贷款中介通过伪造银行流水、房屋产权证等手段对“背债人”进行包装,伙同房产评估公司对二手房进行高评高估,并打通贷款审核审批关。
西部某城商行人士表示,甄别客户资质真伪可通过交叉验证,如工资代发流水、工作内容和掌握程度等。“随便问几句,基本上都可以甄别资质真假。”然而,当内部人员与外部犯罪团伙形成利益共同体时,这种风险识别机制便形同虚设。
贷款“三查”制度(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本是银行业风险控制的生命线,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可能被规避。监管部门的“双罚”制度(既罚机构又罚人)虽已常态化,但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内部控制的漏洞仍然存在。
河南李某某等人涉嫌保险诈骗案展现了另一种形式的内外勾结。该犯罪团伙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在医院寻找交通事故伤者,诱骗其签订《事故理赔代理协议》,通过“买断人伤”或“协商分成”方式控制理赔流程。在伤残鉴定时,“人伤黄牛”勾结鉴定人员,指导伤者伪装伤情以达到虚增伤残等级的目的。这种跨行业的内外勾结行为,进一步加大了案件查处难度。
对于参与背债的各方而言,其行为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社会上或许存在一种误解,认为‘背债’只是钻了金融规则的空子,最终即便还不上,也属于民事违约范畴。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西部地区某司法机关人士对记者表示,从公布的案例看,其行为模式已经完全超出了民事纠纷的边界。
关键突破点在于“欺骗手段”与“非法占有目的”的紧密结合。该人士表示,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核心审查的是行为人是否从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主观故意。例如,在江苏宫某某案、浙江蒋某案中,犯罪团伙招募“白户”、统一培训、伪造全套证明材料、勾结内部人员、有组织地套取资金并分赃,这一系列行为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其主观上根本没有打算偿还贷款,非法占有目的明确。
此外,“职业背债人”是整个犯罪链条上的“实行者”而非“受害者”。“在法律上,即使背债人最终到手资金仅占贷款总额的一部分,但其在整个骗贷计划中,明知故犯地提供了自己的身份信息、配合进行虚假陈述、签署贷款文件,其行为已经直接构成了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的共犯,甚至是主犯。”该人士解释道,所谓的“免还协议”不仅不受法律保护,恰恰还是其共犯之间犯意联络的证明。
他表示,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的打击策略是坚决而彻底的“全链条打击”,这意味着从组织者、策划者到具体执行者,乃至提供“便利”的内部人员,一个都难以逃脱法网。
背债人老蔡的遭遇印证了这些法律风险。“我现在只想还钱。”他感叹道,“背在身上还不起就是一辈子的事。如果还不上,银行会发短信、打电话,最后会起诉你,征信变黑,限高限飞”。
在广东周某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犯罪嫌疑人成立多家“欣某系”关联公司,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以“4折解债”为幌子,吸收全国28省份1.4万名负债客户解债资金9亿余元。这种打着“解债”旗号的新型犯罪,不仅使背债人陷入更深的债务陷阱,还涉嫌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
重庆唐某等贷款诈骗案展现了背债行为的长期法律风险。唐某等15个贷款诈骗犯罪团伙通过网络媒介招揽贷款客源,为客户提供“背债人”服务,通过包装企业经营信息虚构经营状况,骗取银行线上审核批准贷款,累计骗贷金额近1亿元。这种有组织、规模化的背债行为,面临的法律后果更为严重。
面对金融黑灰产的蔓延态势,公安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正在加强协同打击。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华列兵表示,联合打击行动“有效净化了金融市场生态,全力维护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安全稳定”。这种跨部门协作机制显示出强大的震慑力。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机制成效显著。邢桂君表示,金融监管稽查部门携手公安经侦部门,查办了一批重大案件、惩治了一批不法分子、披露了一批典型案例,有效遏制了金融领域“黑灰产”蔓延态势。这种协同治理模式,为未来金融风险防控提供了重要借鉴。
内蒙古宋某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案展现了新型金融黑灰产的特点。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信用卡欠款人信息,以“代理人”身份结成反催收敲诈团伙,通过捏造银行及催收公司存在违规操作的假象,向金融监管机构发起恶意投诉,达到免除信用卡欠款和勒索钱财的双重目的。这种新型犯罪手法要求监管手段必须与时俱进。
上海师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则警示,保险领域也成为背债产业链渗透的重点领域。犯罪嫌疑人利用没有实际投保意图的投保人和挂名业务员,以出资投保一年后恶意退保的方式,骗取受害企业投保返佣。这种跨行业、跨市场的背债行为,需要监管协同应对。
“无论犯罪手段如何翻新,司法机关都将严格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全面收集、固定和审查证据,最大限度地追赃挽损,减少金融机构和社会的损失。”前述司法机关人士表示,公安部公布十大典型案例,本身就是一种强有力的司法引导和普法教育。这旨在向社会公众清晰传达:“职业背债”是违法犯罪,绝非“财富密码”。
封面图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刘国梅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