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证监局)
来源:山东证监局
张伟、宋海贞、王兆涛:
经查,2024年至2025年上半年,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能源或公司)部分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导致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三季度报告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列报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张伟作为胜通能源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宋海贞作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责;王兆涛作为总经理,对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负责。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