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从业人员崔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崔刚在任职期间存在两项违规行为,违反了相关证券行业监管规定。
违规行为直指两项核心合规要求
黑龙江证监局在公告中指出,崔刚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二是向他人推介销售非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这两项行为分别触及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项,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监管依据与措施明确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崔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作为一种常见的行政监管手段,旨在对违规行为进行警示和规范,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合规意识。
公告同时明确,崔刚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该决定书落款日期为2025年12月16日。
此次监管措施的出台,再次凸显了证券监管机构对从业人员合规操作的严格要求,尤其是在客户账户管理和金融产品销售环节的合规性审查。业内人士表示,证券公司需进一步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和员工行为规范,防范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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