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城发展集团因财报信息披露违规收警示函 李燕、钱惠琴负主要责任
创始人
2025-12-26 17:30:39

市场消息 2025年12月23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苏州科技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科技城发展集团”)因2022年度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燕,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钱惠琴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同样被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

土地增值税测算失误致净利润错报7252.50万元

江苏证监局在核查中发现,苏州科技城发展集团2022年在土地增值税测算工作中存在不准确问题,直接导致公司当年合并报表净利润出现7252.50万元的错报,进而造成2022年度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监管部门指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关于“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两名高管被认定负主要责任

根据决定书,时任苏州科技城发展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燕,以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钱惠琴,未能有效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责,对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

基于上述违规事实,江苏证监局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对苏州科技城发展集团及李燕、钱惠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监管要求限期整改并提交报告

江苏证监局在警示函中明确要求,苏州科技城发展集团及管理层需高度重视此次违规问题,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增强守法合规意识,提升财务核算与信息披露管理能力,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公司需在收到警示函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报送整改情况报告。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如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的出台,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的严格要求,以及对相关责任人员“失职追责”的监管导向。市场人士表示,苏州科技城发展集团作为债券发行人,需切实吸取教训,通过强化内部治理和财务管控,重建市场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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