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订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质量是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的“生命线”,我们将以严格的标准条件和程序筑牢质量保障。
一是严格按照程序和条件开展审核工作。我们将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在审核工作前及时修订申请基本条件,体现不同学位类型和学科专业特点,同时细化本次审核的范围、程序、要求等。
二是加强对自主审核单位的工作质量监管。我们对自主审核单位学位授予点建设质量的把控更加严格、监督机制更加细化,切实做到放权与监管相统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每3年组织专家对各单位自主审核工作开展一次评议,并加强对自主审核增设学位授予点的监测,对存在研究生培养质量或管理问题的,可暂停其自主审核资格3年;对问题严重的,可撤销其自主审核资格。
三是强化合格评估。加强对师资队伍投入保障等关键因素的监测,把研究生招生、毕业生去向等作为重要的评估内容,引导高校不断完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在合格评估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将撤销学位授予点,并限制相关单位申请增设学位授予点。省级学位委员会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予点的质量监管,严格开展对硕士学位授予点的合格评估等工作,确保并不断提升本地区研究生教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