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调解条例》开启纠纷解决新范式
创始人
2025-12-25 12:38:58

在经济全球化纵深发展与我国制度型开放持续推进的背景下,跨境商事纠纷数量逐年攀升、复杂程度不断加剧,市场主体对专业化、国际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需求日益迫切。202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正式颁布实施。这一里程碑式的立法成果,标志着我国商事调解从实践探索迈入法治化规范发展新阶段,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高水平开放、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注入强劲法治动力。

从实践探索到制度定型的跨越

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始终与改革开放进程同频共振,呈现“实践驱动、政策引导、法治跟进”的鲜明特征。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贸促会率先成立调解中心,开启了商事调解专业化探索的先河。2015年,《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将商事调解正式纳入国家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标志着商事调解从行业自发行为上升为国家治理重要内容。2019年我国签署《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又称《新加坡调解公约》)后,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国内商事调解制度成为法治建设的紧迫任务。海南自贸港、粤港澳大湾区等开放前沿阵地的先行实践为立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贸易投资发展注入法治动能

《条例》的实施不仅是商事调解领域的制度革新,更对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国家治理效能、增强国际竞争力具有深远意义,与外贸行业发展息息相关。

(一)完善多元解纷机制,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商事调解以自愿性、保密性、高效性为核心优势,能够快速化解大量标的适中、争议简单的常规商事纠纷,有效分流司法办案压力。《条例》通过规范调解程序、明确协议效力,提升了商事调解的权威性和可预期性,将引导更多外贸企业选择调解方式解决合同履行、知识产权、跨境支付等常见纠纷。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调解无需复杂的诉讼程序和高额费用,能够有效降低维权成本,集中精力开展生产经营;对于大型外贸企业,调解的保密性有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品牌声誉,维护长期合作关系。

(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增强国际市场吸引力

营商环境的核心是法治环境,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是衡量优质营商环境的关键标尺。《条例》通过明确调解协议效力、规范收费标准、建立监管体系等,为市场主体提供了稳定、可预期的制度保障,从根本上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在涉外商事领域,与国际接轨的调解规则体系破解了“调解协议跨境执行难”的后顾之忧,让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兴业更安心,也让我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纠纷得到公正高效解决。海南自贸港的实践已经证明,完善的商事调解制度能够有效吸引国内外优质资本、技术和人才汇聚,促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三)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助力企业“走出去”

《条例》的实施将推动我国商事调解规则与国际深度衔接,倒逼调解机构和法律服务从业者提升专业素养,培养一批既精通中国法律、熟悉商业实践,又掌握国际商事规则、具备跨文化沟通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通过支持国内优质调解组织“走出去”设立分支机构、参与国际纠纷调解,加强与各国调解机构的交流合作,我国将逐步从国际商事调解规则的“追随者”转变为“参与者”乃至“引领者”。这不仅能为我国企业海外投资、跨境贸易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破解“维权难”问题,更能提升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为共建“一带一路”和海南自贸港发展等国家战略提供坚实支撑。

(四)传承东方治理智慧,推动全球治理革新

商事调解蕴含的“和而不同”“和合共生”理念,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的实施,是对传统东方智慧的创造性转化,为全球商事争议解决提供了新的路径选择。今年10月正式运作的国际调解院,正是这一智慧与现代国际治理融合的生动实践,打破了西方“诉讼/仲裁中心主义”的单一模式,以非对抗性方式实现互利共赢,尤其契合“全球南方”国家的需求。在国际贸易领域,这种东方特色的纠纷解决模式能够有效维护跨境贸易与投资的稳定预期,助力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畅通,为国际经贸合作注入新动能。

打造专业化调解员队伍

调解员是商事调解的核心力量,其专业素养直接关系到调解质量和公信力。《条例》实施后,需构建“选、育、管、用”全链条机制,打造适配贸易投资领域需求的专业化、国际化、复合型调解员队伍。

(一)建立科学准入机制,汇聚多元专业力量

参照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实践经验,建立“法律素养+行业经验+调解技能”三位一体的准入标准。除法律专业人士外,重点吸纳外贸企业高管、跨境贸易专家、涉外经济领域退休法官、海关及税务专业人士等加入,满足对外贸易、知识产权、货物运输、关税合规等不同类型商事纠纷的调解需求。规范“自愿申请+组织审核+公示聘任”的甄选流程,允许当事人从名册中共同选定调解员,或在名册外选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建立严格的回避制度和分级管理制度,将调解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明确梯度执业格局,确保调解资源精准匹配纠纷需求。

(二)构建系统培训体系,提升专业实操能力

建立“理论+实务+技能”的培训课程体系,核心内容涵盖商事法律与国际规则、行业专业知识、调解实操技能三大板块。创新培训模式,采取“国内培训+国际合作”“线上培训+线下实训”相结合的方式,与英国、新加坡等国外知名调解机构联合举办国际调解员培训;建立实训基地,组织参与实际涉外案件调解,积累跨境纠纷处理经验。实行年度培训考核制度,要求调解员及时更新国际贸易规则、涉外法律修订等知识,适应跨境商事调解的新需求。

(三)健全监督激励机制,保障队伍专业活力

制定商事调解员职业道德准则,明确保密义务、中立义务、勤勉义务,严禁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贸易数据。构建“当事人评价+同行评价+组织评价”三位一体的绩效评价机制,从调解成功率、当事人满意度、调解效率等维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完善“能进能出”的退出机制,对违规执业、考核不合格的调解员及时解聘。建立合理薪酬体系,实行市场化收费与公益性补贴相结合的方式,既与国际接轨吸引优秀人才,又保障中小企业能够获得可及性强的调解服务。

构建跨境纠纷解决服务体系

《条例》的实施需要推动国内规则与国际接轨,构建多层次国际衔接机制,为跨境贸易投资纠纷提供高效解决方案。

(一)完善公约衔接机制,畅通跨境执行渠道

在《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国际和解协议的认定标准、管辖法院、执行程序,确保《新加坡调解公约》在国内顺利实施。建立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专门通道,由涉外民商事审判机构集中受理审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加强国际合作交流,汇聚全球专业资源

支持国内调解组织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主要贸易伙伴国的调解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互认调解员资质、共享调解资源。允许境外知名商事调解组织在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等区域设立机构,引入国际先进经验和管理模式。建立调解员跨境执业机制,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签订资格互认协议,支持我国调解员参与国际商事调解,提升国际影响力。积极参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规则制定工作,推动形成全球商事调解共识。

(三)构建国际化服务平台,提升跨境调解效能

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调解规则,建设国际化商事调解线上平台,支持多语言服务、跨境视频调解、电子证据提交等功能,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调解效率。在主要外贸城市设立线下调解中心,提供面对面的调解服务。建立“调解+仲裁+诉讼”跨境衔接机制,与国外仲裁机构、法院建立合作关系,实现调解协议与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的相互转换,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化救济途径。

(作者系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副秘书长)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新天科技涨1.13%,成交额8... 12月25日,新天科技涨1.13%,成交额8558.31万元,换手率1.65%,总市值52.17亿元...
华统股份跌0.11%,成交额7... 12月25日,华统股份跌0.11%,成交额7910.30万元,换手率1.05%,总市值75.97亿元...
富森美涨0.36%,成交额23... 12月25日,富森美涨0.36%,成交额2343.25万元,换手率0.70%,总市值84.50亿元。...
中亚股份跌3.23%,成交额1... 12月25日,中亚股份跌3.23%,成交额1.95亿元,换手率5.57%,总市值44.16亿元。异动...
普邦股份跌0.51%,成交额5... 12月25日,普邦股份跌0.51%,成交额5536.69万元,换手率2.19%,总市值33.7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