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9日,福建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福建南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方制药”)副董事长李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经查,李永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因一笔1072.41万元的对外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息披露相关法规。
事件回顾: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程序与信披
公告显示,2024年7月,南方制药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其全资子公司福建沃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1,072.41万元的抵押担保。针对该笔担保,南方制药未事先履行审议程序,直至2025年8月才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信息披露方面,公司亦未及时履行义务,迟至2025年7月才对外披露。
福建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监管认定:李永未勤勉尽责需承担责任
作为南方制药时任总经理(2015年3月至2025年5月任职),李永知悉并参与了上述担保事项,但未及时组织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其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福建证监局决定对李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监管部门要求李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深刻吸取教训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
监管措施生效: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公告同时明确,李永如对该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资料显示,李永自2025年5月起担任南方制药副董事长,目前仍任职该岗位。此次监管措施的落地,或对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合规性提出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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