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食品销售企业迎监管新规:企业总部不得当“甩手掌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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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17:43:52

新京报讯(记者陈琳)12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司副司长李祥章在食品安全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出台,明确企业总部、分支机构与门店三级责任体系,推动食品安全管理向精细化、系统化发展。

李祥章表示,食品连锁销售已成为当前经济社会中常见的经营模式。为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解决部分企业总部“只收费、不担责”“重扩张、轻管理”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制定该《规定》,推动连锁企业健全全链条风险防控机制。

三大新举措从总部到门店,责任层层压实。

强化企业总部“中枢责任”。企业总部被明确为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中枢,禁止充当“甩手掌柜”。《规定》要求总部必须建立覆盖全链条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在风险研判、人员培训、进货查验、经费保障等方面履行主体责任。对统一采购配送的企业,总部需建立供应商准入与退出机制,并落实从出库、配送到门店收货的全流程联单记录制度。

推行“三级贯通”管理模式。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均须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实现风险信息上下贯通、管控措施逐级监督。门店及分支机构发现风险须及时上报,总部须及时分析并制定解决方案,形成“发现问题—上报反馈—系统整改”的闭环管理。

此外,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规定》新增对企业总部未履行培训考核义务、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情形的法律责任。对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开展检查评价等行为依法严惩,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李祥章表示,市场监管总局将组织开展政策解读与培训,指导行业协会与企业积极落实新规,共同推动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实现管理更规范、责任更清晰、风险管控更有效的目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编辑 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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