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决定不起诉案件,公安机关未按照不起诉决定和解除通知书要求,解除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检察机关应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1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为主题发布第五十九批指导性案例,《黄某某等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侦查活动监督案》入选。
案情显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0年出生,湖南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起,黄某某等人成立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手机软件的开发运营,并将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捆绑销售,销售金额累计9亿余元。
2021年12月13日,湖南省汉寿县公安局以黄某某等人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立案侦查,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价值2亿余元。
2022年7月18日,汉寿县公安局将本案移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汉寿县人民检察院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审查认为,在案关于涉案手机软件是否对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破坏的鉴定意见等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证明黄某某等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2月31日,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在不起诉决定书明确要求依法处理涉案财物的同时,向汉寿县公安局发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通知书,要求汉寿县公安局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月10日,汉寿县公安局就不起诉决定向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要求,2月6日,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维持决定;2月13日,汉寿县公安局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3月14日,常德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维持决定。
最高检介绍,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在向汉寿县公安局发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通知书后,对通知书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踪,发现汉寿县公安局未将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情况通知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收到被不起诉人递交的书面申请,请求依法监督汉寿县公安局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为依法准确开展监督工作,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认真听取涉案企业、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意见,了解被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情况;二是对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手续、凭证等进行全面核查;三是多次派员前往汉寿县公安局核实涉案财物处置情况,要求汉寿县公安局对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理由作出说明。2023年1月19日,汉寿县公安局书面回复汉寿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有继续侦查必要、公安机关已对不起诉决定提出复议要求,涉案财物暂不符合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情形。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通知决定或者执行机关解除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并对涉案财物解除查封、冻结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和解除查封、冻结财物的通知之日起三日以内,对不宜移送而未随案移送的财物解除查封、冻结。以上规定,未区分不起诉的法定事由,未就证据不足不起诉作特殊规定,未就复议复核程序作特殊规定,应依法严格执行。
2023年1月20日,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向汉寿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汉寿县公安局仍不纠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报告。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汉寿县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正确,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常德市公安局,要求其督促汉寿县公安局予以纠正。
经常德市两级检察院一体履职监督,2023年2月15日至20日,汉寿县公安局依法对被查封的21套房产,被扣押的车辆等财物和被冻结的1.32亿元银行账户资金全部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检阐述本案典型意义时表示,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终局性司法决定,一经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或者通知公安机关解除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等规定,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和解除查封、冻结财物的通知之日起三日以内,对不宜移送而未随案移送的财物解除查封、冻结。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不影响对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解除;以复议复核为由不及时解除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此外,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通知后,要及时跟踪解除通知的执行情况。公安机关未及时通知解除情况,或者当事人提出监督申请的,检察机关应当认真核实涉案财物处置情况,依法对公安机关提出监督纠正、督促解除的意见。
澎湃新闻记者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