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外出务工 爷爷隔代抚养 追偿“带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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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00:27:59

父母外出务工,祖父母隔代抚养孙辈,这笔“带孙费”到底能不能要回?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无因管理纠纷案入选《重庆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八批)》,明确认定祖父母可向父母追偿无因管理费用。

1999年12月,董林、杨梅夫妻生育了女儿小琼。2014年5月,董林、杨梅二人外出务工。在未委托董刚(董林的父亲)代为抚养小琼的情形下,小琼一直跟随爷爷董刚居住生活至2019年6月。后来,小琼就读于成都某职业学院,其间又遇上生病,爷爷多次陪她就医。

小琼独立生活后,董刚多次要求儿子、儿媳支付其代为抚养孩子的费用,均未果。去年5月,董刚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林、杨梅共同支付2014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其抚养、照顾小琼所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共计1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具有抚养能力情况下,祖父母辈对其并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本案中,董刚在没有法定义务以及约定义务的情况下抚养了小琼,应当认定为无因管理,董刚有权要求杨梅、董林支付由此产生的无因管理费用。

董刚主张的无因管理费用,包含小琼的生活费、就读大专期间的书学费,以及患病期间的医疗费。虽然,董刚有抚养小琼的客观事实,但未举证证明上述费用均由其支付,而杨梅、董林自2016年12月起按期向小琼转款,故杨梅、董林应共同向董刚支付2014年5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因抚养小琼而产生的无因管理费用。

最后,法院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必要性支出等因素,酌定无因管理费用按1200元/月计算,判决由杨梅、董林共同支付董刚抚养小琼支出的无因管理费用3.72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什么叫无因管理?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当今时代,年轻父母迫于生活压力或为谋求更大发展而外出务工,将孩子交由家中老人隔代抚养的情形十分普遍。老人之所以愿意帮忙抚养照看孩子,是出于对年轻父母的支持和帮衬,但这并不是老人应尽的义务,年轻父母不能由此产生依赖思想,更不能对老人和孩子不管不顾。因此,隔代抚养情形下,祖父母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追偿。

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杨梅、董林支付董刚无因管理费用,警示了为人父母要牢记自身责任,自觉承担起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对培育弘扬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具有积极意义。(文中人物系化名)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实习生 黄灏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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