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法院:定制窗帘起纠纷,法官调解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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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6:59:32

近日,敦化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窗帘定制引发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为消费者敲响装修消费警钟。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张某为新房装修,在当地某家居店定制全屋窗帘,双方口头约定选用亚麻材质面料,颜色为浅灰色,总价6800元,张某当日支付3000元预付款,店主承诺20天内送货安装,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出具简易收款收据。约定到货日后,家居店迟迟未履约,张某多次催促,直至5月中旬才收到窗帘。安装时张某发现,窗帘面料并非约定的亚麻材质,手感粗糙、透气性差,颜色也偏深呈深灰色,与店内样品差异明显,当即提出异议,要求更换符合约定的窗帘或退还预付款,店主却以“面料批次不同有差异”“口头约定无依据”为由拒绝,仅同意小幅降价补偿,双方协商僵持不下,张某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了解基本案情后,本着从根源上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方面向家居店店主赵某释法说理,指出家居店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张某提交的收款收据、与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面料、颜色约定)及窗帘样品照片,可佐证双方约定内容,赵某交付的窗帘与约定不符,已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随后向赵某表示定制家具经营者要诚信经营,切勿以次充好、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否则将会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承办法官向张某表示理解其心情,并为张某纾解心结,劝说张某以和为贵双方各退一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赵某3日内退还张某预付款2800元,张某自行处置已收到的窗帘,纠纷顺利化解。

法官说法

定制商品时,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商家有义务按照约定标准提供商品。消费者应在定制过程中明确商品的具体细节,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合同、付款凭证等,以便在出现问题时维权。商家则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供商品或服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苏 琳)

编辑:侯宜均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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