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露营饮酒后坠河溺亡:同行者约定赔45万,法院判农庄再赔2.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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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4 17:39:05

据红星新闻报道,年轻女子李某与6名亲友相约,在某农庄的营地进行露营,该农庄一侧邻河。聚餐期间,众人从农庄旁的商店购买了啤酒,李某饮酒后游玩时,不慎掉入河中被冲走,被发现时已失去生命体征。

事发后,同行6人约定向李某家属赔偿45万元。此后,李某家属将农庄起诉至法院,索赔46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某农庄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判令其向李某家属赔偿2.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农庄一侧毗邻引胜河。2025年8月15日,李某与其他六人一同前往被告处消费,大家在吃饭过程中从被告旁边的商店购买了啤酒,李某在饮酒后与其他六人一起游玩时,不慎掉入河中,因事发时河水湍急,李某被河水冲走,于2025年8月17日在乐都区寿乐镇引胜河窑庄桥北侧河道内被发现,发现时已失去生命体征。

事故发生后,同行6人约定共同向原告李某父母支付450000元赔偿款,现已实际支付360000元。另查明,被告门口及树林区域内设置了“山洪易发,禁止戏水、请勿靠近、后果自负”“水深危险、禁止攀爬、翻越护栏,违者责任自负”等警示标志。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面向公众提供休闲娱乐服务的农庄,从农庄接到李某等人的消费开始即对消费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认真履行最谨慎之注意义务,在自己的能力所及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顾客的人身安全。

被告某农庄与引胜河毗邻,应当预见到游客可能进入引胜河区域活动的风险。虽然引胜河本身不属于被告的经营范围,但因与经营场所紧密相邻,被告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游客仍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虽然设置了警示标志,但警示标志仅设置在树林区域及门口,未在河边附近设置,且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游客进入引胜河危险区域,也未对游客进行充分的安全提示和引导,存在一定瑕疵,李某的死亡结果与被告管理上的漏洞有关联性,因此,被告对李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关于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引胜河不属于被告的经营范围,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诚然,被告作为农庄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对该义务不能苛责,亦不能无限扩大其责任比例。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饮酒后在河边玩耍的危险性有足够的认知能力,且农庄门口及树林区域张贴了安全提示标语,其应当知道在河边玩耍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在行为过程中提高警惕、注意安全,故对其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本案情况,法院认定被告承担3%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过高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同行好友约定补偿450000元,实际支付360000元的款项处理。受害人同行好友实际支付的360000元,性质上属于基于情谊的人道主义赔偿,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赔偿责任。该补偿款是支付方对原告方损失的自愿填补,其法律效果在于减轻了原告方的整体损失,但与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原因,故不能直接抵消被告的赔偿份额。

综上,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某农庄赔偿原告李某父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870.34元。

(原标题:《女子露营饮酒后游玩坠河溺亡,同行好友赔偿45万,家属起诉涉事农庄索赔46万;一审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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