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从山东省民政厅了解到,省民政厅近日发布关于解除委托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山东省民政厅定于2025年12月15日起,将原委托实施的“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式样及银行账号备案”“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社会团体印章式样及银行账号备案”“基金会印章式样及银行账号备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涉外收养登记”12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收回省本级实施。
省民政厅与各受委托单位签订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协议书》解除,受委托单位不再具有实施权限。事项收回之前,已受理事项由受委托单位依法办结。原委托实施的“新建和扩建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经营性公墓的审批权限由省级民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省本级自2021年7月1日起已不再实施,与受委托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相应解除。
来源:新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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