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近日发布纪律处分决定,因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宝丽”)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红宝丽、其控股股东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投资”)及公司董事长芮敬功、总经理芮益民、财务负责人陈洪明、副总经理陶梅娟等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相关违规行为及处分将被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经深交所查明,红宝丽在2022年6月及2024年2月期间存在两次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具体来看,公司子公司分别通过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形式,间接向控股股东宝源投资提供资金,相关款项虽已于当年年末全部收回,但上述行为已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同时,红宝丽未就上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在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及2024年年报中,均未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违反了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 发生时间 | 资金提供方式 | 资金占用方 | 款项收回情况 |
|---|---|---|---|
| 2022年6月 | 子公司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 | 控股股东宝源投资 | 2022年末全部收回 |
| 2024年2月 | 子公司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 | 控股股东宝源投资 | 2024年末全部收回 |
深交所指出,红宝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中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真实性及完整性的相关规定。宝源投资作为控股股东,通过非经营性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了上市公司独立性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同样违反了相关规则。此外,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芮敬功,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芮益民,财务负责人陈洪明及副总经理陶梅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对控股股东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对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芮敬功,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芮益民给予通报批评;对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陈洪明,副总经理陶梅娟给予通报批评。深交所强调,将对红宝丽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处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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