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7日,重庆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公告,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经查,该所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备案、未查询委托人诚信档案及工作底稿不规范等三项违规行为,违反多项证券服务业务监管规定。
未按规定办理重大事项变更备案
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中伦所在2024年至检查日期间,合伙人发生多次变更,且于2025年9月1日发生住所变更,但上述重大事项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3号)第三条的规定。
新铝时代IPO项目未查询诚信档案
在为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新铝时代首发上市”)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中伦所未按规定查询项目委托人的诚信档案。此项操作违反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八条关于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查询委托人诚信档案的监管要求。
工作底稿存在不清晰完整问题
针对新铝时代首发上市项目,监管部门还发现中伦所部分工作底稿存在漏行、显示不完全等情况。该问题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关于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
监管要求限期整改
重庆证监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六)项及《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中伦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监管部门要求中伦所: - 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要求办理重大事项备案 - 健全证券法律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 完善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内部管理 - 督促相关律师切实履行法律职责,提升业务水平
公告同时明确,中伦所如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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