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立医疗”)于2025年12月10日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对《公司章程》进行系统性修订。本次修订涉及公司决策机构名称变更、治理架构调整、股东权利扩展等多方面,其中“股东大会”正式更名为“股东会”,并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条款,同时新增审计委员会作为核心监督机构,标志着公司治理机制向专业化、高效化转型。
治理架构重大调整:股东会取代股东大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督职能
公告显示,本次修订最核心的变化是将原《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并全面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这一调整并非简单的名称变更,而是公司治理架构的深度优化。据修订内容,原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将由新增的审计委员会承接,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含2名独立董事),负责审核财务信息披露、监督内外部审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等关键事项,其决议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此外,董事会职权进一步细化,明确部分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包括制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拟定重大收购重组计划、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这一修订强化了董事会在经营决策中的核心地位,同时通过审计委员会的独立监督形成权力制衡。
股东权利与保护机制升级:新增查阅会计账簿权,强化中小股东救济途径
修订后的章程显著扩展了股东权利。根据条款,股东除原有的查阅股东会决议、财务报告等权利外,新增“查阅、复制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的权限(需符合相关规定),这为股东监督公司财务运作提供了更直接的途径。同时,针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章程新增专项条款,要求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并明确若因滥用控制权导致公司损失,股东及相关董事、高管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中小股东保护方面,修订后的条款降低了股东提案门槛: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即可提出临时提案,较原3%的比例大幅下调。此外,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进一步保障中小股东在董事选举中的话语权。
关键条款修订对比表
| 修订方向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决策机构名称 | 股东大会为公司权力机构 | 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 |
| 监督机制 | 设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及高管履职 | 取消监事会,设审计委员会(3名董事,含2名独立董事),承接监督职能 |
| 股东提案权 | 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股东可提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提案 |
| 法定代表人责任 | 未明确法定代表人侵权责任追偿机制 | 新增“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过错者追偿” |
| 利润分配时限 | 无明确规定 | 股东会决议后需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 |
| 注册资本减少 | 仅规定常规减资程序 | 新增“可通过减资弥补亏损,但减资后公积金累计额未达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红” |
治理效率与合规性双提升:简化流程并强化信息披露
本次修订还涉及多项操作层面的优化。例如,公司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方式统一为“公告”形式,取消原“专人送出、邮寄”等方式,提升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在对外担保方面,明确“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议,进一步收紧风险管控。
值得注意的是,章程新增“控股股东转让股份需遵守限制性规定”“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净资产10%可由董事会决议”等条款,既强化了控股股东的责任约束,又简化了小额并购的决策流程,有助于提升公司资本运作效率。
开立医疗表示,本次章程修订是为适应最新监管要求及公司发展需要,修订后的章程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最终版本将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市场分析认为,此次治理架构调整有望提升公司决策效率,强化内部监督机制,为长期高质量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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