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后,我的膝盖一直不好,也不能出去打工,我要求的赔偿却一直得不到解决,当时真的是绝望了……”近日,曾因工伤维权陷入劳动争议纠纷的陈某签署了和解协议,并当场拿到了令她满意的补偿金。“都过去了。往后的日子要好好过。”陈某说。
这是山西省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下称“太原铁检分院”)办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检察监督案件。
2022年,陈某入职山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某劳务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同年6月25日,陈某在工地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摔伤。
住院治疗后,为了尽快拿到赔偿金,2022年7月22日,在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陈某的丈夫雷某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伤补偿协议书》,约定除已付医疗费外,由用人单位再支付“一次性补助金”11万元,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陈某自愿放弃仲裁、诉讼等权利。
随后,陈某回到老家继续治疗,并申请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显示,陈某为九级伤残。陈某于是向用人单位提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等多项主张,被用人单位拒绝。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历经劳动争议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有关部门均以《工伤补偿协议书》真实有效且已履行、不存在显失公平等理由,未能支持陈某的请求。陈某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
经审查,该案承办检察官、太原铁检分院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王彩虹发现该案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问题。
“在落实工伤待遇时,‘私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用的处理方式,这种方式需要建立在双方明知各自权利义务的基础之上。本案中,签订《工伤补偿协议书》时,陈某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于自己放弃的保险待遇并不明知。后续的鉴定证实,协议书中约定的‘待遇’明显低于法定标准。此外,工伤赔偿不同于家庭日常事务,判决仅以夫妻关系就认定雷某表见代理行为有效,未审查相对人是否构成善意且无过失,这显失公平。”王彩虹表示。
“该案符合抗诉条件,但抗诉就能真正解决申请人的急难愁盼吗?”王彩虹陷入了思考,并努力寻求更有利于解决矛盾纠纷的突破口。
“一方面,陈某作为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未足额落实是其急难愁盼问题。若启动提请抗诉程序,案件审理周期长,陈某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确定、及时的保障。另一方面,某劳务公司面临实际经营困难,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可能加剧企业生存压力,甚至引发连锁反应。”王彩虹对记者说道。
经过检察机关的多次沟通,用人单位和陈某都表露出和解的意向。在此基础上,承办检察官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用人单位向陈某现场转账。双方当事人当场握手言和,陈某也撤回了监督申请。该案的办理最终实现了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最优解”。
“民事检察和解是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有效举措。在检察环节促成当事人和解,不仅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更能以柔性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促进社会稳定。”太原铁检分院检委会专职委员乔慧峰表示,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发挥职能优势,积极探索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路径,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