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出台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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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06:21:58

  本报讯 记者孙潇报道 近日,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委社会工作部、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制定出台《云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异地商会应当充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要求,坚持“一地一会”“地域相适”原则,同一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投资企业和组织为会员的异地商会。

  《办法》规定,发起成立异地商会,须由原籍地在登记地内投资,经营状况、信用记录良好,在活动地域、行业领域具有相应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企业发起。发起企业不少于10个,且3年内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无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或者其他违法违规情形。异地商会发起企业出资人(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来源应当覆盖原籍地半数以上所辖行政区域。会员组成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

  《办法》明确,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异地商会不得吸收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会员,不得将异地商会办成“老乡会”“同乡会”等。

  《办法》规定,异地商会应当依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和研讨会等活动或开展涉外活动时,应当提前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应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规范管理。

  异地商会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涉企收费相关规定,收取费用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不得强制收费、重复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办法》明确,积极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经贸合作领域的商务服务,促进两地经济交流合作;引导会员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助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完成登记地和原籍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此外,《办法》规定异地商会不得限制或排斥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异地商会;不得违反法规及相关政策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摊派或者收费;不得利用异地商会开展不正当的经营活动,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规定擅自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利用异地商会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牟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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