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讯(记者裴龙翔)接到新单位的入职通知后,在原单位办理辞职,就在准备报到之际,新单位却反悔了?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企业缔约过失责任成立。
2024年4月14日至16日,原告袁某与被告单位某敬老院的工作人员沈某通过招聘平台进行沟通。4月17日,袁某到该敬老院面试,并填写入职登记表。随后沈某和袁某就入职时间和工作时间进行了沟通。4月30日,袁某在原用人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同日,袁某询问报到需要准备什么资料,沈某回复因部门调整,入职须等通知,也可另寻合适岗位,后续拒绝其入职。
闵行区人民法院浦江人民法庭法官助理李丹表示,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了用人单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一方实施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李丹表示,该案中,被告的员工在与原告的沟通中明确了岗位、薪酬及工作时间,并约定了上班时间,可以认为原告因此产生了被告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合理预期。原告参加了被告的面试,若原告的学历是录用的重要考量因素,则在面试过程中,双方应当就此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被告的员工以部门节后要调整让原告等通知,在2024年5月13日又以原告学历不符为由拒绝其入职,使原告基于对预期获得工资待遇的合理期待而延长了待业时间。因此,被告的行为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理应对原告的实际损失、预期利益予以赔偿。
招聘中哪些行为将构成缔约过失?各方又应如何规避风险?闵行区人民法院浦江人民法庭法官助理赵骏杰表示,实践中用人单位可能构成缔约过失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随意撤销录用通知,隐瞒重要信息,虚假承诺,泄露个人信息。为此用人单位应审慎招录,规范流程。劳动者在缔约过程中要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如录用通知书、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以便在发生争议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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