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新型“碰瓷”
法院判决:驳回网约车司机诉讼请求,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宋潇
日常生活中,一种新型“碰瓷”手段开始出现:一些出租车和网约车司机通过故意制造和放任交通事故的发生,来主张“停运损失”,导致一些事故纠纷变得越来越复杂,且类似“碰瓷”方式有愈演愈烈之势。
12月10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明确认定网约车司机侯某具备丰富驾驶经验并熟悉相关规则,对其故意放任事故发生的“碰瓷”行为,法院不仅不支持其所谓的“停运损失”,还判决侯某应就案涉事故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同一辆车频发无责事故 审理发现疑点多多
案情显示,2024年6月5日,在成都一处设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胡某驾车在绿灯状态下掉头,与对向车道侯某驾驶的直行网约车发生轻微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受伤。
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为,胡某掉头时未让直行车辆,应负全部责任,侯某无责。由于侯某的车辆属于营运网约车,他在车辆维修期间失去了收入来源,于是将胡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停运损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了诸多疑点:一是侯某驾驶的这辆网约车频频发生“无责事故”,经向交通管理部门发函调查,侯某在2023年至2024年不到两年时间里,发生了28起交通事故,其中27起认定侯某无责;二是事故类型高度相似,多数由变更车道等常见驾驶情形引发,其发生频率远超普通驾驶员;三是骤降的事故率,自2024年9月后,侯某事故率骤降至零,这与之前的高发态势形成鲜明对比;四是众多的关联诉讼,侯某在短期内提起了多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
面对质疑,侯某辩称,事故高发系因自身劳累和责任方不守交规,但其辩解与后续长达近一年零事故的记录相比,难以自圆其说。
网约车司机“明知故犯”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提交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清晰地显示,案涉交叉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且事发时信号灯为绿灯。
而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胡某承担全部责任的依据明确适用于“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该适用情形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故法院不采信该责任认定结果,对于事发过程进行了详细分析并重新划分双方责任。
侯某驾车经人行横道时,没有按规定减速行驶;从胡某驾车开始掉头到发生碰撞,之间经过了6秒左右,而直行的侯某本身车速较慢,且视野开阔,没有任何其他遮挡物,应当在胡某驾车开始掉头时即观察发现。若侯某当时车速为每小时20至30公里,按行驶时间计算,行驶距离应为33.3米至50米。侯某在有充分时间观察且有充分距离采取减速制动措施的条件下,却不采取相应措施,属于不安全驾驶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胡某,其驾车掉头的位置没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的标志或者标线,且并非在人行横道上,其驾车掉头时与侯某驾驶的车辆有数十米距离,没有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当胡某看到侯某车辆没有减速或避让迹象后,已经采取了紧急刹车制动措施,尽到了合理的谨慎义务。
根据以上分析再结合侯某异常高频的无责事故记录、涉诉案件数量、难以自圆其说的辩解,法院认为,侯某作为具备丰富驾驶经验并熟悉相关规则的网约车司机,存在高度可能性在能够避免事故发生情况下,采取不主动避让的驾驶行为放任事故发生,应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一审宣判后,侯某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类似“停运损失”案件高发 遭遇类似经历应及时报警
法院提醒,随着近年来停运损失类案件高发、频发,这一本属于依法赔偿的项目,存在异化为个别人非法牟利工具的风险。如果通过故意制造或放任交通事故的发生来牟利,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须自行承担损失,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滑向刑事犯罪的深渊。
成都交警自2024年10月以来重点针对利用豪车、网约车、出租车等实施“碰瓷”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打击,已破获系列涉车“碰瓷”诈骗案。对广大驾驶员而言,一定要熟悉并遵守交通规则,在通过无信号灯路口、人行横道或遇前车转弯、掉头时,务必依法减速观察,确保安全后再通行;同时,遭遇疑似“碰瓷”时积极向交通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并保留相应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