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瑞股份(300049.SZ)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决定书指出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对境外子公司管理内部控制不完善。公司未建立母公司对重要境外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公司内设部门未对境外子公司开展检查和监督,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二、公司收入核算不规范。一是公司药品销售出库即确认收入,导致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2024年年报分别提前确认收入240.89万元、288.10万元、567.03万元、134.17万元,影响了2023年、2024年定期报告有关财务信息披露准确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十三条规定。二是2023年6月公司对一笔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药品销售全额确认收入,该笔药品8月退货入库,公司未在当月进行会计处理。该事项导致2023年半年报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二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六十二条规定。三是公司在2023年、2024年会计核算时,未合理估计药品销售合同中销售折让、销售返利等可变对价,销售收入以全额确认,并在支付给客户销售折让、销售返利等可变对价时冲减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