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法制报)
本报讯 (马琳)近日,饶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件过程中,成功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系邻里关系,2025年2月,陈某某和父亲在家中厂房制作丝网时产生噪音,被害人找二人理论,在理论过程中三人发生肢体冲突。其间,被害人受伤,经鉴定为轻伤。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发现该案具有以下情节,一是案件起因系民间琐事,属偶发性冲突,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二是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三是双方当事人此前并无仇恨,矛盾根源在于沟通不畅与情绪失控,存在化解基础;四是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
基于该案的上述情节,为真正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检察官主动邀请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乡镇人民调解员加入,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开展释法说理。当事人终于打开心结,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最终,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