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湖晚报)
转自:南湖晚报
N晚报记者 王卫国 通讯员 沈佳辉
2023年2月29日,吴某某与嘉兴市某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从事五金冲床,底薪工资为每小时18元,额外有计件奖励。
2024年5月10日,吴某某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压伤右手,诊断为右手第一腕掌关节脱位、右拇指创伤性指动脉破裂、右拇指指神经损伤、右腕和手水平的桡动脉损伤、右拇指指间关节脱位、右手第一腕掌关节损伤、右手部套脱伤、右手手部肌肉损伤等。
事后,吴某某先后3次到浙江某医院住院治疗77天,其间花费的治疗费约12万元及部分护理费,均由公司支付。
据了解,因此前吴某某拒绝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公司便将单位应支付部分,已加在日常工资中支付给吴某某。
今年7月22日,经浙江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吴某某为工伤7级;无生活自理障碍。现吴某某要求公司对其赔偿。
太委屈
保险未缴公司有怨言
8月13日,南湖区余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安排老娘舅周国忠等两人参与调解此次纠纷。
通过前期规整材料,全面梳理纠纷详情,老娘舅发现此次调解可以围绕两个点展开:第一个点就是工伤鉴定等级,所有赔偿金都是围绕着这个工伤等级进行协商。工伤最主要涉及的是三个方面: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一个是由社保基金支付,后两个是解除劳动关系后,分别由社保基金和单位支付;第二个点,吴某某根本没有买社保,没有买社保就意味所有的赔偿金额均由单位承担。
待到调解当日,各方当事人共同到场。老娘舅将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及权利义务告知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在阅读无误后签署权利义务告知书。协商开始之初,老娘舅将《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发给各当事人,并对相关文件内容进行讲解、说明。
老娘舅告知双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如果未缴纳社保发生工伤赔偿则由单位承担。
听完老娘舅的话,公司当即表示自己很冤枉,当时公司多次与吴某某沟通交流,吴某某仍旧不愿意参保,如果公司硬扣除员工工资缴纳社保,员工会和公司起矛盾;现在不缴纳社保,出现工伤责任却要由公司全部承担。
有亏欠
当事人愿意承担部分责任
在讲到“责任应由单位全部承担”的时候,老娘舅观察到吴某某在一旁,低头沉默不语,似有心事。于是老娘舅分作两组,一个在这边安抚企业,理解其经营压力,同时释明相关法律风险,告诫其以后与员工相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落实;另一个则同吴某某进行“背靠背”沟通,与吴某某深入交流。在私下对话中,吴某某告知老娘舅,其因家庭困难独自来余新打工,企业一直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对其挺照顾的,受伤后公司人员经常拿营养品来探望,工资也一直在发,而且不参加社保,确实是自己的坚持,现在责任如果全由单位承担,内心有亏欠,也愿意自己承担部分责任,与公司和解。最终,在双方互相理解互相让步的前提下,终于达成一致。
在老娘舅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于8月15日签署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1.吴某某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公司自愿赔偿吴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所有损失共20万元,8月25日前支付;3.如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公司自愿另行支付吴某某损失4万元,且吴某某有权就公司剩余未履行款项、4万元损失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维权费用一并向法院提起诉讼;4.吴某某自愿放弃其他民事权利,就本案劳动争议纠纷另无其他纠葛。
老娘舅有话说
本案件是典型的工伤纠纷,关键在于职工要求不参加工伤保险而导致工伤赔偿部分产生争议。此案亦为用工市场敲响警钟:企业应强化工伤风险意识,足额参加并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进而规避日后产生额外的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