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云南日报
我省优化省级应急救灾资金快速下达机制
确保第一时间直达灾区用到急处
近日,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优化省级应急救灾资金快速下达机制的通知》,进一步健全我省应急救灾资金快速响应体系,提升资金调度效率和保障能力,确保在各类自然灾害发生后,救灾资金能够第一时间直达灾区、用到急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通知》聚焦灾情实际需要,进一步明确资金安排条件。以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基础,细化和明确了省级应急救灾资金动支条件。对达到省级启动Ⅳ(四)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含重大险情),省级财政将通过动支预备费及时安排省级救灾资金;对未达到应急响应级别但灾情、险情严重,具有进一步扩大或衍生风险的情形,经综合研判后,也可予以补助支持。同时,对省委、省政府领导的相关指示批示,建立快速贯彻落实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部署在灾害应对中落实落细。
完善补助标准体系,科学精准安排下达资金。在充分考虑不同自然灾害类型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将因灾导致人员死亡(失联)数、紧急转移安置人数、因灾导致房屋倒塌和严重损毁户数、经济损失、派出国家或省级工作组等,作为省级应急救灾资金补助参考依据,并对州(市)和县(市、区)分别设置了分级分档的补助参考标准。新的标准体系更加清晰、科学,为精准施策、精准调度提供了依据。
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优化资金审批拨付流程。全面优化省级应急救灾资金的下达审批程序。按照资金额度不同,明确分类上报审批方式,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省应急管理厅与省财政厅共同建立救灾资金下达绿色通道,加强与人民银行协同联动,加速库款调度,实现资金“即审即办、快速拨付”,确保救灾资金第一时间下达至灾区。
强化资金监管责任链条,确保专款专用、规范高效。对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职责进行全面明确,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要求全省各地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资金,并建立健全绩效评估反馈机制,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确保每一笔救灾资金都用在最急需、最关键的救助一线,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在第一时间送到受灾群众心坎上。
此次机制优化,是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全省应急救援能力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下一步,省应急管理厅将持续加强灾情联合研判、应急响应协调、资金调度协作等工作,推动救灾资金管理更加规范、透明、高效,为全省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提供坚实保障。(记者 朱丹)
责任编辑:董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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