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对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津信唐货币经纪”)及两名时任高管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因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两项违法行为,被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97万元并罚款1103万元,合计罚没1106.97万元;两名涉事高管也因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分别被处以50万元、5万元罚款。
公司层面:两项违规合计罚没1106.97万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罚决字〔2024〕21号),天津信唐货币经纪存在两大违法违规事实:一是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二是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针对上述行为,央行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972734万元,罚款1103万元”的行政处罚。经计算,公司此次被罚没金额合计达1106.972734万元(即3.972734万元违法所得+1103万元罚款),公示期限为五年。
高管追责:两责任人分别被罚50万元、5万元
此次处罚不仅涉及公司主体,相关责任高管也被追责。
时任天津信唐货币经纪董事、副总经理的姜某,因对公司“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央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银罚决字〔2024〕22号)处以“警告,罚款50万元”的处罚,公示期限五年。
另一时任副总经理吴某平,则因对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央行以《行政处罚决定书》(银罚决字〔2024〕23号)处以5万元罚款,公示期限同样为五年。
| 当事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期限 | 备注 |
|---|---|---|---|---|---|---|---|
| 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 银罚决字〔2024〕21号 | 1.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2.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972734万元,罚款1103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4年12月27日 | 五年 | - |
| 姜某(时任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 银罚决字〔2024〕22号 | 对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 | 警告,罚款50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4年12月27日 | 五年 | - |
| 吴某平(时任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 银罚决字〔2024〕23号 | 对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罚款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4年12月27日 | 五年 | - |
此次处罚体现了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的严格要求,尤其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秩序维护及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基础工作方面的监管力度。天津信唐货币经纪及相关责任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并强化内部合规管理以防范类似风险。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本文为AI大模型基于第三方数据库自动发布,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股、评论、预测、图表、指标、理论、任何形式的表述等)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受限于第三方数据库质量等问题,我们无法对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分辨或核验,因此本文内容可能出现不准确、不完整、误导性的内容或信息,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biz@staff.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