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5-164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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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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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因生产经营需要,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富利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海阳支行”)申请了人民币7,500万元的授信额度。为保证上述授信额度的履行,公司于近日与建设银行海阳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烟台富利向建设银行海阳支行申请的人民币7,500万元的授信额度及对应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针对上述担保,持有烟台富利28.30%股份的股东迟富轶先生与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反担保保证合同》,按照其在烟台富利的持股比例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5年1月16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新增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44,000万元人民币,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开具票据提供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授权期限自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福莱新材关于2025年度新增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公司于2025年7月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5年7月30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5年度新增担保额度预计及被担保对象的议案》,同意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新增被担保对象烟台福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1月15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福莱新材关于增加2025年度新增担保额度预计及被担保对象的公告》。综上,公司为烟台富利2025年度新增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6,000万元。同时,在审批担保额度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前述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公司本次为烟台富利提供的担保合同金额合计为7,500万元,截至2025年12月4日,公司2025年度为烟台富利提供新增担保额度29,500万元(新签署担保合同金额),已实际为烟台富利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2,930.98万元。因此本次担保金额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外提报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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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
3、债务人: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6.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6.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四、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迟富轶
债务人(以下简称丙方):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反担保范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根据《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在授信额度内向丙方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柒仟伍佰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反担保保证责任期间:
2.1为自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到期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
2.2反担保保证期间为《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的保证期间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富利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经营规划。烟台富利的资产负债率虽然超过70%,但公司能够对烟台富利的日常经营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烟台富利目前各方面运作正常,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担保风险可控。同时,烟台富利另一股东迟富轶先生按照其持股比例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担保预计事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增年度担保预计事项。本次担保事项在预计额度批准范围内。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经营及发展需求,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子公司开具票据提供担保。公司能够及时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在可控制范围之内,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发展规划。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12月4日,公司累计提供担保总额104,23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73.15%。截至2025年12月4日,公司累计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1,721.42万元,其中: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746.4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23%;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6,571.96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53.74%;公司为子公司开具票据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403.06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39%。累计提供担保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57.35%,且超过净资产20%。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