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林下夕)
法律在惩治违法行为与给予改过自新机会之间寻求平衡,一场关于法治文明进步的探索正在展开。
01 最高法调研报告的真实内容与法律背景
近期,一则关于“最高法调研报告称吸毒记录不宜自动封存”的消息在网络上引发热议。经过核实,该传言基本属实。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第六调研组确在《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5期发表了《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调研报告》。
这份报告指出,在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时,应考虑将毒品犯罪等特定罪名排除在封存范围之外。报告明确提到:“考虑到罪名本身具有的规范评价功能,普遍认为应将一些特定罪名排除在犯罪记录封存之外,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侵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职务犯罪等。”
该报告由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主任李少平(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担任调研指导,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王海萍担任组长,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参考价值。
报告强调,封存制度的温情不应覆盖在高危风险之上。对于毒品犯罪等对社会肌理造成深层破坏的行为,必须保持清晰的“可追溯性”。
02 治安违法记录封存与犯罪记录封存的概念辨析
需要特别澄清的是,最高法报告讨论的“犯罪记录封存”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涉及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概念。
犯罪记录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被法院判决有罪的法律记录,而治安违法记录是指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而形成的记录。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吸毒属于治安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贩毒、制毒等则属于犯罪行为)。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赵宏对此解释:“吸毒行为是违法,不是犯罪。犯罪,比如说贩毒,或是制造毒品,这些是犯罪行为。刑法对这类行为的打击力度很大。吸食毒品的行为是治安违法行为。”
因此,一个重要的法律区分在于:最高法报告建议毒品犯罪不应封存,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是因吸毒而被治安处罚的记录可以封存。
将于2026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03 记录封存的真实含义与公众误解辨析
网络传言中“吸毒记录封存”这一表述本身存在误导性。实际上,《治安管理处罚法》封存的是“因吸毒而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而非封存所有的“吸毒记录”。
国家对于吸毒人员的登记管理有单独系统,主要依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公安机关依然可以通过“全国禁毒信息系统”对吸毒人员进行动态管控,封存治安违法记录不会影响警方对吸毒人员的正常管理。
封存不等于删除或销毁。所有治安违法记录仍完整留存于公安系统,只是限制公开与常规查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教授包涵强调:“违法的记录,包括犯罪的记录,是被我们的执法机关包括司法机关登记在案的,并没有说完全消除。我们并没有建立前科消除这样的制度,从来没有说一个人基于这种封存,他之前的违法记录就消失了。”
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如招录公务员、警察等敏感岗位)仍然可以依法查询。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幼儿园工作规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已对网约车司机、幼师、保安等关键岗位作出“无吸毒记录”的准入要求。
04 立法初衷与现实意义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设立记录封存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一次违法,终身受限”的不合理情况。
统计数据显示,2019-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查处的治安案件4035万件,平均每年807万起。这意味着每年至少有800多万人被治安违法处罚。
大量当事人因一次轻微的治安违法记录,在考研、考公、求职等关键人生节点被“一票否决”。这不仅对个人不公,也给社会制造了庞大的边缘化群体。
在修法征求意见阶段,建立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成为核心诉求之一。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印波指出:“这次立法实际上是对传统的‘一次违法、终身受限’观念困境的回应。从一个更宏观的层面看,对一个违法者能够去接纳他,在受到惩罚以后改过自新之后接纳他,是一个社会成熟、宽容度提升的象征。”
05 社会各界的关切与回应
对于吸毒记录封存,社会存在显著分歧。一方面是对禁毒工作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是对轻微违法者回归社会的保障。
有舆论认为,“将吸毒人员的记录封存,是对禁毒人员的亵渎”。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陈碧表示:“禁毒零容忍是一种态度,当然正确。网上有人认为如果轻纵了吸毒者,就对不起牺牲的缉毒警察的言论,其实混淆了违法与犯罪的区别。”
陈碧进一步解释:“制造和贩卖毒品在刑法上都属于重罪,刑法也规定了包括死刑在内的严惩措施。刑法没有将吸毒规定为犯罪,很大程度就是因为吸毒的人也是毒品犯罪的受害人。全民禁毒的立场当然不能动摇,但这跟封存有前科者的违法记录不是一回事儿。”
公众还担忧“吸毒者从事限制性职业”问题。对此,专家指出记录封存并不是“风险隐身”,目前在法律层面已有多重防线。
封存制度不会削弱职业准入监管。例如幼儿园招聘时,可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依法查询应聘者的吸毒记录,记录虽被封存,但法定监管需求不受影响。
06 政策背后的法治文明进步
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设立,标志着中国法治文明从重罚重刑向精细平衡的转变。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陈碧指出:“立法者眼中无所谓的‘少爷’,只有公民。法律的适用会给每一个犯错的人同样的机会。这是平等对待每一位公民。”若所谓特定人群是指有违法前科的人,那确实新规是对他们的保护。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有违法前科者在受到治安处罚后,还会因为违法记录的存在而在行为自由和资格能力方面受到广泛限制。
有人因为邻里纠纷被处罚之后,连网约车司机都做不了,这种限制不仅使他们遭受与其违法行为完全不成比例的惩罚,也隔绝了他们复归社会的可能,更将很多人彻底推向社会对立面。
我国已进入轻罪时代,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报告明确申明,要建立“轻微罪记录封存制度”,轻微罪记录尚要封存,社会危害程度更轻的治安类违法当然也不例外。
07 结语:在惩戒与挽救之间寻求平衡
网络传言“最高法调研报告称吸毒记录不宜自动封存”基本属实,但需要准确理解其法律含义。
最高法报告确实提出毒品犯罪应排除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外,这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吸毒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属于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
立法的初衷是避免“一次违法,终身受限”,帮助轻微违法者回归社会;同时通过设置例外查询情形,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影响。
这项制度设计体现了现代法治文明在惩罚与康复之间的精细平衡。它既不是否定过去,也不是纵容错误,而是在惩戒与挽救之间寻求平衡,给真心悔改者一个重新开始的可能。
法律的尺度也是文明的尺度。记录封存制度背后,体现的是中国法治文明从重罚重刑向精细平衡的转变。正如包涵教授所言:“这个社会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会犯错,在犯了错以后,还能不能回到社会里头来,我觉得这个答案是不言自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