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内,空气凝固,春娇和志明因抚养费和探视权陷入一场“谁也不让谁”的僵局。两人在法庭上争得面红耳赤,春娇的眼眶通红,声音带着一丝颤抖,控诉着志明如何拖欠抚养费,让孩子的生活和教育都受到了影响。而志明则一脸愤懑,坚称春娇一次次地找借口阻拦他探视孩子,让他这个父亲的角色形同虚设。
“他先不给抚养费,凭什么让我配合他看孩子?”
“她不让我见娃,这钱我凭什么给?”
在家事法庭,类似的争吵几乎每天都在上演,这些争吵的背后,藏着无数孩子受伤的心灵。那抚养费和探望权真的是“一手交钱、一手交娃”的关系吗?
抚养费:孩子的“生存权”,不能被剥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必须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这是法定义务,不因探望权受阻而免除。即使对方拒绝探望,直接抚养方也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另行主张变更抚养权)解决,而非拒绝探望报复。
探望权:孩子的“情感权”,不能被交易。《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望孩子,另一方必须协助。探望权旨在保障孩子与父母双方的情感联系,不是“施舍”或“筹码”。若直接抚养方无正当理由阻挠,法院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强制孩子“被探望”。
离婚时,双方应明确约定抚养费金额、支付方式及探望时间、地点、并签订书面协议。若一方未履行义务,另一方需保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维权。
2. 分步维权,避免“以错制错”
若对方拒付抚养费: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判决生效后可申请强制执行(如冻结银行账户、查封财产)。若对方阻挠探望:可向法院主张行使探望权,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执行强制措施督促对方履行义务。
离婚可终结婚姻关系,但割不断父母与子女的血脉亲情。民法典中关于抚养费与探望权的规定,本质是对未成年子女的暖心守护,二者绝非相互交换的筹码,任何“火上浇油”的对抗,最终伤害的都是无辜的孩子。
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而言,抚养费是孩子衣食住行、求学成长的物质保障,是为人父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即便探望权暂未能行使,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而对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来说,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是让孩子感受完整父爱母爱的必要之举。成长路上,孩子需要父亲和母亲的悉心呵护与陪伴指引,而剥夺孩子享受亲情的权利,本质上是对孩子身心健康的伤害。
婚姻关系解除后,父母双方更应摒弃前嫌,站在孩子的角度换位思考。抚养义务的履行、探望权利的行使,核心都是为了给孩子营造一个稳定、温暖的成长环境。切勿让孩子成为父母隔阂的“牺牲品”。
法律是底线、亲情是纽带。希望每一对离异的父母都能放下隔阂,秉持对孩子的爱与责任,依法履行义务、正当行使权利,用理性与包容为孩子撑起一片晴朗的天空,让他们在完整的亲情滋养下,健康快乐的成长。
编辑:贾珮椄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