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于2025年12月1日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冠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通期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9473323)在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根据公告,北京证监局已对冠通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该违规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项违规行为曝光:尽职调查、岗位隔离及风险管理均存缺陷
北京证监局在调查中发现,冠通期货资管业务违规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其一,交易对手尽职调查不到位。公告指出,冠通期货未持续关注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以下简称《私募资管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其二,投资经理与交易执行岗岗位隔离不到位。监管部门查明,冠通期货存在个别投资经理直接参与债券交易询价工作的情况,这一操作违反了《私募资管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岗位隔离的要求。
其三,债券交易风险管理存在明显漏洞。具体表现为债券交易偏离度监控不到位、未准确识别交易对手,上述问题反映出公司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私募资管办法》第五条(关于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总体要求)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交易监控的具体规定)。
监管要求30日内完成整改 不服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北京证监局依据《私募资管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决定对冠通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根据要求,冠通期货需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全部整改工作,并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
公告同时明确,冠通期货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行政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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