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因创业板IPO项目执业问题领警示函 江苏证监局指出三大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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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3 17:32:47

2025年11月26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下称“国枫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据悉,国枫所在为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瑞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提供证券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函证程序、核查验证程序及工作底稿制作不规范等多项问题,违反相关执业规则及监管规定。江苏证监局要求国枫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三大违规情形曝光:函证、核查、底稿均存问题

江苏证监局在决定书中详细指出了国枫所在中瑞电子创业板IPO项目中的具体违规行为,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违规情形 具体问题描述 违反规定
函证程序不规范 针对发行人部分客户未回函的情况追加查证程序时,部分查验义务履行不充分;部分邮件回执、查询信函底稿和回函无经办律师签名,未准确记载回函对象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七条
核查验证程序不规范 部分核查验证计划未完全落实,但未说明原因或者采取其他替代查验措施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九条
工作底稿制作不规范 采用实地调查方式查验的,部分调查笔录未经被调查事项相关的自然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十五条

江苏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决定对国枫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要求一个月内整改 明确法律救济途径

根据监管要求,国枫所需按照决定书要求切实整改,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决定书同时明确了法律救济途径:国枫所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的出台,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中介机构在IPO项目中执业质量的严格要求。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规范直接关系到信息披露质量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此次国枫所被警示也为行业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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