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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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舟山普陀法院对刘某、张某等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该5人分别获刑8个月至拘役5个月不等,5296元涉案渔获物变卖款被依法没收。
2024年伏季休渔期,渔船船东刘某与船长张某私下合谋,进行出海捕捞。两人分工明确:刘某负责提供2艘渔船、招募船员并承担出海成本,承诺付给张某基本工资及利润分成;张某则以带队船长身份指挥渔船作业,统筹捕捞事宜。
当年7月初至8月,张某按约定带领赵某、王某、郭某等船员,驾驶两艘渔船赴黄海海域。其中,赵某任另一艘渔船船长,王某、郭某分别担任两船大副。一行人采用双拖网作业非法捕捞,累计捕获鱼货2万余公斤,其间还将部分渔获物卖给渔运船。8月17日,渔政执法人员登上涉案渔船检查时,当场查获青占鱼等大量渔获物。张某立即按与刘某事先商定的方案,不顾劝阻指使船员将2000余袋渔获物及作业网具抛入海中。事后,为减轻罪责,张某又与刘某、赵某、王某、郭某串供,统一口径向司法机关虚假陈述捕捞行为起始时间。当日,张某等4人被当场查获,案件随后由舟山市海洋行政执法大队移交舟山海警局立案侦查。海警扣押剩余渔获物3310公斤,该批渔获物竞价变卖后得款5296元。
法院审理认为,5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中,刘某作为组织者、出资者,张某作为现场指挥者,均系主犯;赵某、王某、郭某受雇参与,系从犯。
案发后,刘某虽主动投案,却隐瞒“指使张某丢弃渔获物、渔网”的关键情节,还参与串供隐瞒犯罪起始时间及出售渔获物等事实,因此不符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的要求,未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自首。刘某、张某还指使船员毁灭罪证,情节恶劣,均被法院从重判罚。
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本案中,5名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已达“情节严重”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