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黑龙江省四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凤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创始人
2025-12-01 17:11:50

(来源:黑龙江证监局)

来源:黑龙江证监局

黑龙江省四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凤春:

经查,黑龙江省四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宝生物或公司)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及时披露公司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2023年12月20日,四宝生物铁力农商行铁力镇支行借款500万元。2025年1月10日还款期限届至,公司尚有476.72万元未能偿还。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4月28日才补充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2025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2025年信息披露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二是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情况。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2024年5月6日发布信息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张凤春被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9月3日才补充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当时有效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当时有效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0月修正)》(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2021年10月信息披露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三是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铁力市奉宝林蛙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奉宝合作社)系公司关联方。2022年3月31日奉宝合作社向公司借款500万元,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当时有效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90号,以下简称《2021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2021年10月信息披露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规定。

四是未按规定执行财务及会计管理制度。公司2022年在计提生产人员工资、2024年开展部分销售业务过程中,未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修订)》(财政部令第98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填制原始凭证,违反了《2021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当时有效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二条规定。

张凤春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未按照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2025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2025年信息披露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四宝生物、张凤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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