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证监局)
来源:陕西证监局
关于对李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杰:
经查,你在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不当协助客户开具个人收入证明相关材料用于私募合格投资者认定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合规意识,杜绝再次发生违规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