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07 证券简称:五洲特纸 公告编号:2025-076
债券代码:111002 债券简称:特纸转债
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特纸转债”2025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年12月5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5年12月8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5年12月8日
● 本次每百元兑息金额(含税):1.50元
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特纸转债”)将于2025年12月8日开始支付自2024年12月8日至2025年12月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1、债券简称:特纸转债
2、债券代码:111002
3、发行日期:2021年12月8日
4、发行总额:人民币67,000万元
5、发行数量:670万张
6、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7、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1年12月8日至2027年12月7日。
8、上市日期:2021年12月30日。
9、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10、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年利息额;
B: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3)到期还本付息方式
公司将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11、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12月14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2年6月14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7年12月7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2、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8.50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3.65元/股。
13、可转债信用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特纸转债”评级为“AA”。
14、信用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15、担保事项: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4年12月8日至2025年12月7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1.5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5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年12月5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5年12月8日
3、可转债兑息日:2025年12月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5年12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特纸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5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1.2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50元人民币(含税)。
3、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5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通波北路1号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0-8566059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号
保荐代表人:南鸣、吴丹
联系电话:010-66231936
特此公告。
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605007 证券简称:五洲特纸 公告编号:2025-077
债券代码:111002 债券简称:特纸转债
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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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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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8日,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五洲特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简称“银团”)签署《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为五洲特纸(江西)与银团发生的贷款业务提供不超过150,0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额度及2025年度累计担保额度未超过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
五洲特纸(江西)将其位于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入园大道东侧、五星纸业一期以南的土地作为本次贷款业务的抵押物,抵押物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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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五洲特纸(江西)以自有资产抵押是在保障日常生产经营稳定的情况下,为其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所需,不存在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2025年5月6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70.00亿元(不包括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已执行,仍在有效期内的担保),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履约担保、融资租赁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形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和2025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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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五洲特纸与银团签署的《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被担保人:五洲特纸(江西);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保证)的最高债权额:150,000.00万元;
4、保证期间:
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自本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贷款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上述保证期间规定并不互相排斥,而是补充适用。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为五洲特纸(江西)提供担保是为保障其正常生产运营,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840,225.6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37.94%,对外担保余额为474,699.1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34.4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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