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5日,辽宁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沈阳化工”)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公司24名时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称“董监高”)因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相关情况同时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信息披露违法致监管出手,24名董监高被追责
公告显示,辽宁证监局经查实,沈阳化工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已于2025年11月25日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公司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王大壮、黄殿利、代越、李忠臣、刘沂、赵希男、范存艳、许卫东、胡宁、孔伟、孙浩洋、邵长伟、王岩、杨向宏、卜新平、张国瑞、葛友根、吴粒、龙得水、李永辉、张羽超、郭廷会、张振阳、周展鹏等24人,被认定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沈阳化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法规采取监管措施,强调董监高履职责任
辽宁证监局指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上述24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作为行政监管手段,旨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风险警示,督促其在后续履职中严格遵守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相关情况将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这意味着上述人员的诚信记录将受到影响,可能对其未来在资本市场的任职、执业等活动产生潜在约束。
相关人员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公告明确,如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相关人员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信息披露中的核心责任,强调“勤勉尽责”不仅是法定义务,更是维护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秩序的基石。市场分析人士指出,随着监管持续强化,上市公司治理层需进一步提升合规意识,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本文为AI大模型基于第三方数据库自动发布,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股、评论、预测、图表、指标、理论、任何形式的表述等)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受限于第三方数据库质量等问题,我们无法对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分辨或核验,因此本文内容可能出现不准确、不完整、误导性的内容或信息,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biz@staff.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