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香港证监会发出通函,公布一系列专为UCITS基金(已获认可的欧盟规管零售基金)而设的认可后简化措施,以便利它们实施已符合其原属司法管辖区监管规例的变更。随着该些措施今天生效,证监会预计UCITS基金须向该会提交的计划变更申请的数目将减少约一半。根据简化措施,UCITS基金无须经证监会事先批准,以更换受其注册地监管机构监督的存管机构和获转授投资职能者。而基金在投资目标、政策及限制方面的重大变更,若符合其原属司法管辖区的规定,亦无须经证监会事先批准。此外,证监会将其通知规定与基金原属司法管辖区的规定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