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国务院最近公布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生态环境监测领域首部基础性行政法规,《条例》确立了生态环境监测的基本制度框架,结束了该领域长期以来依赖部门规章的局面,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稳定、权威的法治保障。
生态环境监测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无论是环境质量评价、污染源监管,还是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都离不开科学、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目前,我国已建成全球规模最大、涵盖要素齐全、布局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对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快速提升的同时,监测数据质量参差不齐、数据失真乃至数据造假等问题仍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监测结果的准确性,这些行为不仅误导环境决策,损害公众环境权益,也削弱了监测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对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构成严峻挑战。面对这些问题,亟须通过更高层级的立法,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在此背景下,《条例》应运而生。
《条例》通过明确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法律地位、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各方权责、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等,系统构建了生态环境监测基本制度框架,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从内容来看,《条例》亮点纷呈:
其一,着力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的能力和水平。《条例》要求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如鼓励在生态环境监督监测中使用遥感监测等非接触式技术手段,提升监测效率,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的影响,体现了科学监管与服务发展的有机统一。
其二,分别构建公共监测和自行监测制度体系。《条例》通过构建公共监测与自行监测相互补充的双重监测格局,形塑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生态环境监测治理体系。这一制度设计既有助于为政府决策、环境监管和区域协同治理提供科学依据,也能进一步压实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从“要我治污”向“我要治污”转变,助力企业实现绿色低碳转型。
其三,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第三方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是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中的重要力量。为引导其规范发展,《条例》通过对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备案承诺制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强化其自律意识。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技术服务机构,《条例》明确规定可处以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资质证书,甚至禁止从事监测服务。这一制度设计直击当前第三方监测市场存在的乱象,有助于有力打击数据造假行为,同时有助于防范“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其四,通过明确数据造假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建立全链条的责任追究机制。如明确企业需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全责,数据造假将面临高额罚款、停产停业甚至刑事责任。这种“零容忍”的制度安排,具有强大的震慑效应,能有效倒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减排。
为确保《条例》落地见效,后续还需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相关部门应科学规划地方监测站点,积极推动跨区域联合监测,提升整体监测效能;企事业单位需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切实对数据真实性负起责任。同时,要加强监管手段创新,推广遥感监测等非接触式技术,推动监测设备自动化、智能化升级,强化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响应能力。针对数据造假行为,应建立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合办案机制,实施联合信用惩戒,形成监管合力。此外,需加快出台监测标准、监测人员资质认证等配套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解读,让各方主体准确理解《条例》精神、严格遵守《条例》规定。
可以预见,《条例》将以其严密的制度设计和刚性的法律约束,筑牢环境监测数据生命线,全面推动生态环境监测事业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为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以及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与法治保障。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