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千龙网)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获悉,2021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家暴犯罪嫌疑人2800余人,起诉3400余人。最高检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提到,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后果严重的,以及因为酗酒、赌博、吸毒等恶习长期进行家庭暴力的,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摆脱家庭暴力,在恐惧、无助等状态下对施暴者实施伤害等行为的,充分考虑作案动机、犯罪情节等,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检表示,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法严惩涉家暴犯罪,依法准确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对多次家暴、情节恶劣,甚至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仍有家暴行为的,依法批准逮捕。家暴犯罪案件的批捕率高于刑事案件批捕率近10个百分点。对犯罪情节恶劣的被告人依法起诉并建议从重处罚,近五年来,有500余名家暴犯罪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从常见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到不太常见的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准确、充分适用,特别是随着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施行完善,拒不执行裁定罪已成为打击家暴犯罪重要罪名。”葛晓燕介绍,通过对家暴犯罪案件前五类罪名分析来看,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占比从2021年的90%以上降至今年的不到60%,其他罪名占比扩大。
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葛晓燕介绍,家暴类犯罪案件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涉家暴犯罪嫌疑人1200余人,2022年以来,年均起诉人数降至千人以下。近五年涉家暴犯罪逐年下降且降幅较大,凸显了执法司法机关健全完善反家暴机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取得明显成效。
葛晓燕特别提到,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后果严重的,以及因为酗酒、赌博、吸毒等恶习长期进行家庭暴力的,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摆脱家庭暴力,在恐惧、无助等状态下对施暴者实施伤害等行为的,充分考虑作案动机、犯罪情节等,依法从宽处理。特别是依法准确认定家暴犯罪案件中的正当防卫,检察机关应根据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手段、造成施暴人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史等综合判断,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依法敢于作出不批捕或者不起诉决定,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可见。
此外,依托刑事案件办理,检察机关实现线索内部共享,以检察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推动被害者权益保护。积极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切实解决家暴被害人“不会诉、不敢诉、不善诉”的难题。
典型案例1
酒后多次施暴致妻子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杨某某被判无期徒刑
近五年来,有500余名家暴犯罪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中,“杨某某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便是上述500余人中的一个。
案情显示,杨某某(男)与刘某某(女,殁年36岁)系夫妻,杨某某酒后曾多次对妻子刘某某施暴。2022年7月26日21时许,杨某某与刘某某等人在其家附近饭店吃饭、饮酒至次日凌晨1时许。聚餐结束后二人回到家中,因言语不合,杨某某用不锈钢簸箕、钳子等工具击打、钳夹刘某某胳膊,用手掐、扇刘某某脖子和面部,并用脚蹬、踹刘某某臀部、背部。
打完后,见刘某某倒地不起,杨某某向其身上泼了盆水。随后,杨某某准备睡觉,临睡前发现刘某某坐在卧室床上哭泣。早上9时许,杨某某醒来后发现躺在床上的刘某某仍在呻吟抽泣,再次向刘某某身上泼凉水。后见刘某某没有呼吸,遂打电话叫来自己的父母。杨某某父亲到达案发现场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让杨某某的哥哥打电话报警。120医护人员赶来抢救时发现刘某某已经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刘某某系因创伤性休克致循环呼吸衰竭而死亡。
杨某某供述其拳打脚踢、使用金属不锈钢簸箕等方式殴打刘某某,而鉴定意见认为刘某某系创伤性休克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需查明暴力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检察技术部门就此开展技术分析,经法医病理检验,刘某某体表损伤符合钝性外力多次打击所致,拳打脚踢及不锈钢簸箕击打可以形成,并出具了法医病理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强化了被告人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认定。
2023年1月11日,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3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杨某某上诉,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2
遗弃也是家暴男子转移婚内财产、拒绝扶养病妻被判刑
遗弃是严重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权益的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最高检在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时指出,遗弃罪属于可自诉、可公诉案件,对于被害人提起自诉困难,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符合法定条件的转为公诉案件办理。
当天发布的“常某某遗弃案”便属于上述情形。案情显示,2011年,缪某某(女)与常某某登记结婚。2015年,缪某某被诊断出患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肢体瘫痪且语言功能部分受损,后被鉴定为肢体二级残疾。2016年至2018年,常某某陆续转移包含房产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100余万元,后更换电话、隐匿行踪,长期拒绝履行扶养病妻的义务。
2021年11月,缪某某向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报案,但因常某某下落不明等原因公安机关未予受理。2022年1月,缪某某又以常某某涉嫌遗弃罪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因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不明,法院建议缪某某撤回自诉。
2022年4月,江北新区法院将犯罪线索移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认为,常某某对妻子缪某某负有扶养义务且具有扶养能力却拒绝扶养,属于刑法规定的遗弃“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遗弃罪。遗弃罪属于可自诉、可公诉案件,鉴于公安机关未依法受理被害人报案,江北新区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3年9月15日,江北新区分局以常某某涉嫌遗弃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3月28日,江北新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常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同年6月28日,江北新区法院以常某某犯遗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此外,江北新区检察院与南京市检察院共同为缪某某申请了司法救助金6.5万元,帮助其恢复治疗。2024年9月,缪某某决定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江北新区检察院受理后,指导其收集证据,帮助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出庭支持起诉,帮助追索扶养费和婚内财产份额。法院依法调解常某某给付缪某某45万元并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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