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大众普遍认知,但近日旬阳市法院蜀河法庭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却给出了特殊答案——为赌博提供的借款,即便手握借条,也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该案的裁判不仅厘清了法律边界,更向社会传递了“赌博违法、赌债无效”的鲜明导向。
案情回顾:朋友间的“赌资借贷”闹剧
小张与小王本是朋友关系,2024年期间,小张因参与打牌资金短缺,向小王提出借款请求,明确表示款项将用于打牌及双方合资赌博。小王知晓借款用途后,仍向小张出借6000元。
后小张因赌博输钱无力偿还,向小王出具了书面借条。但该笔款项始终未能清偿,小王遂持借条将小张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张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
法院审理:借贷关系无效 赌资不受保护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王在明知小张借款用于赌博的情况下仍提供资金,且双方存在共同参与赌博的行为。因赌博行为损害社会公序良俗,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亦无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中,小王与小张之间的所谓“借贷”,实质是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支持,且双方还存在合资赌博情形,故案涉6000元款项属于典型赌资。双方的借贷关系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且赌资本身依法应当予以收缴或罚没。基于此,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赌博不仅会引发家庭矛盾、滋生社会纠纷,更会触碰法律红线。在此,呼吁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法治观,自觉远离赌博等违法活动,若发现他人以借贷名义为赌博提供资金,可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法官说法: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以“借贷”为名行“供赌”之实的行为,必然不受法律庇护。实践中,以下情形需格外注意:
1、出借人事先明知或应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资金的,借贷合同一律无效;
2、出借人自身参与赌博,甚至与借款人合资赌博并提供资金的,其行为不仅助长赌博恶习,更加重了行为违法性;
3、基于赌债出具的借条、欠条等,因基础法律关系违法而认定为无效,不能作为主张债权的合法依据,涉案赌资还可能被依法收缴。
作者:李 宇
编辑:侯宜均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