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3日,深圳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深圳红荔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深圳红荔湾投资管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经查,该公司在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违反了私募监管相关法规。
违规情形:基金经理“名不副实”与投资者审核疏漏
公告显示,深圳证监局在核查中发现,深圳红荔湾投资管理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时,存在两大核心违规问题。其一,部分产品合同约定的基金经理与实际履行投资管理职责的人员不符,即“约定”与“实操”存在脱节,可能导致投资者对基金实际管理人的认知偏差。其二,公司对投资者出具的收入证明审核不谨慎,未能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的审慎审核义务。
深圳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表明深圳红荔湾投资管理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下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的规定。
监管措施: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公司有权复议或诉讼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深圳红荔湾投资管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同时明确了公司的权利救济途径:如对该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监会法治司),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私募机构在合规运营上的重要性,基金经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审慎性均是监管关注的核心领域。深圳红荔湾投资管理需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以符合私募业务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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