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科 | 试论特定问题调查
创始人
2025-11-24 18:11:32

特定问题调查是宪法和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监督权中的一种重要且严肃的监督方式,在人大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加强法制建设的新时代条件下,有必要从法理和实践上对特定问题调查加以分析研究,以便在人大工作中更好的运用。

一、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的前置条件

监督法在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五节特定问题的调查第二十六条更是明确规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对涉及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严重违法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同时,监督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任会议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从以上法律规定和要求可以看出,启动特定问题调查应具备三个前置条件:一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二是对涉及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严重违法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三是有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特定问题调查的适用范围

从法理上讲,凡是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的对象,都适用特定问题的调查范畴。也就是说,对“一府一委两院”即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涉嫌严重违法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事实不清、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特定问题,都属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都可以组织开展特定问题调查。

再具体点,应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当有证据或线索表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如贪污腐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等,且这些行为可能对公共利益、国家秩序造成重大损害时,可启动特定问题调查。例如某政府部门负责人在大型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被举报存在收受贿赂、操纵招标结果的行为,涉及金额巨大,严重影响了项目的公平公正和质量,这种情况下人大可能启动特定问题调查。二是重大事故或事件。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且对事件的原因、责任认定存在疑问或争议,需要进一步查明真相时。比如发生了特别重大的煤矿安全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于事故的原因、监管部门是否存在失职等情况需要深入调查,人大可以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程序。三是影响重大公共利益的问题。某些决策或行为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议。例如政府拟进行大规模的城市规划调整,涉及大量居民的搬迁和利益调整,且在决策过程中存在程序不透明、公众参与不足等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反响,此时人大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启动特定问题的调查。四是当出现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面广,通过常规的监督方式,如听取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等,无法全面、准确地查明事实真相时,就有必要启动特定问题调查这一更为深入、专业的监督手段。例如在一些涉及多部门协同、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的问题上,常规监督难以理清其中的责任和问题根源,此时就需要通过特定问题调查来深入剖析。

三、组织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的程序

特定问题调查比较敏感复杂,调查启动和组织开展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

1、主体提议要符合法律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2、必须经过会议决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中,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是否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则由全体会议决定是否开展调查。

3、依法组成调查委员会。一是人员构成: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其成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二是其他人员的参与: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不过需注意,与所调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4、调查开展要依法有序。在组织开展特定问题调查时,调查委员会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提供与调查问题有关的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阅资料、实地考察、技术鉴定等必要的调查手段。但调查委员会对于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外泄。

5、重大案件移交相关部门。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调查委员会会将相关线索和证据移交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特定问题调查报告形成与处理

1、撰写报告:依照法律规定和工作要求,特定问题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调查过程、调查情况、调查结果、问题分析、结论以及处理建议等。调查报告必须为书面形式,应当对所要调查的事实情况作出回答,一般应包括调查过程、调查结论、结论依据以及处理建议等。调查委员会成员对调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反映。调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署名。

2、报告提交: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产生的调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交报告;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产生的调查委员会,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交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3、报告处理:(1)由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将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涉及人民代表大会层面的由人大主席团决定是否将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列入人大会议议程; (2)人大及其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调查委员会作特定问题调查情况的报告;(3)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对调查委员会的报告进行审议讨论,提出意见,调查委员会成员可以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中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解释、说明;(4)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根据情况,可以对有关特定问题作出决议、决定。如果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决议内容可能包括对有关方面工作的评价、对问题整改的要求、涉及对问题的处理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进一步监督的要求等。这些决议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贯彻执行。(5)对撤职案所组织的调查委员会,常委会应当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决定是否将撤职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和作出决定。常委会决定不将撤职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对该撤职案的处理即行结束。

4、后续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会对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问题得到切实解决,相关改进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同人民代表大会一样,常务委员会也会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推动问题的解决和工作的改进。

5、信息公开: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交的调查报告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了解特定问题情况、作出决策的重要依据。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调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这既有助于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也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促进问题的解决和社会的稳定。

作者:张天科

编辑:贾珮椄

责编:雪云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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