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拉萨发布
机动车号牌
相当于一辆车的“身份证”
任何故意遮挡、变造
不按规定悬挂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
但有些驾驶员自作聪明
想方设法给车牌“穿新衣”
试图躲避电子监控抓拍
👇
11月19日11时许,拉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指挥调度中心通过视频巡线发现:在藏热路某小区门口路段,有车辆存在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现后,指挥调度中心立即派警,城东大队执勤民警迅速赶往现场核实情况。
抵达现场后,民警核实确认: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和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的号牌均被遮挡,违法事实清晰,涉嫌驾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随后,民警通知两车驾驶员到现场接受调查。
面对证据,驾驶人加某和贡格某某对自己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对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拉萨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作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9分的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同时,民警对二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明确告知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两名驾驶员表示认识到错误,并保证今后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车辆号牌需正确悬挂
严禁故意遮挡、污损
请广大驾驶员
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文明驾驶
守法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