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8日,吉林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集安市万资人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万资人参产业基金”)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因其在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环节存在多项违规行为。
违规行为具体表现
吉林证监局在公告中指出,万资人参产业基金主要存在三方面违规行为:
一是未按规定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二是未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三是未制作风险揭示书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监管依据与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确认合格投资者资格并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吉林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法律救济途径
公告同时明确,万资人参产业基金如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私募基金行业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合规要求,监管部门对基金管理人履行“卖者有责”义务的监管力度持续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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